近日,阳光律师在查阅一份判决书时注意到,一起案件中的受害人因不熟悉举证规则,未能获得本应支持的误工费赔偿,损失数万元,令人深感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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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案件基本情况梳理如下
48岁的某医务室医生孙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左桡骨头骨折等伤害,经鉴定误工期为120日。
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其中误工费按每月2万元、合计4个月计算,共主张8万元,并提交了由湖南省某宝塔山医务室出具的《收入证明》,载明:“兹证明孙某在我诊所担任医生职务,月平均收入为2万元。如所述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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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孙某陈述:“事故前我在湖南省某宝塔山医务室从事医生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工资通过微信发放,患者就诊费用即通过微信转入。事故发生后四个月内,我仍有部分收入。”
其后,法院要求孙某在庭后补充提交请假天数、其与医务室是否存在经营关系等相关情况,但孙某未予提供。
一审法院因此未支持其误工费请求。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其虽补充提供了微信收款记录以证明月收入2万元,但二审法院仍驳回了该项请求,理由为:“孙某未提交实际误工天数及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据,故其误工费主张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以下针对本案误工费举证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举证策略存在偏差
孙某按“有固定收入”的标准主张误工费,却未提供相应的工资银行流水或完整的微信收入记录。
尤其在法庭询问事故后收入情况时,其声称“有部分收入”却未能举证,导致法院无法核实事故实际导致的工资减少金额。
根据司法实践,主张固定收入误工费通常需提交事故前六个月以上的工资明细、误工时间证明以及单位扣发工资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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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当事人未能积极配合法庭调查
法院要求其说明是否为诊所负责人及事故期间被扣发工资金额,孙某均未提供相关信息,进一步影响了法官对误工事实的认定。
经验总结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的举证需注意以下方面
法律明确规定,有固定收入者应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提供包括收入明细在内的三类证据。
若无法完整提供上述证据,可考虑按“无固定收入人员”标准主张误工费。
例如本案中,孙某在二审时仅提供事故前收入记录,未提供事故后记录,很可能是因为其带伤工作,事故前后收入并无显著差异。
此外,孙某亦可参照湖南省医疗卫生行业平均工资主张误工费。若能提供医师资格证、工资条、工作场景照片或视频等辅助证据,则举证更为充分。按照湖南省2024年医疗卫生行业年平均工资68951元计算,其可主张误工费约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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