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与小偷勾结流窜盗窃
自动“接单”当“专车司机”
提供车辆接送服务
赚取高额车费
结果触犯刑法,身陷囹圄
01
案情回顾
被告人何某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2025年3月,被告人巫某某以翻倍的车费雇佣何某某驾驶网约车伺机流窜盗窃。何某某在明知巫某某从事盗窃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多次为巫某某提供车辆接送服务等帮助。2025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巫某某伙同何某某驾驶车辆从外地来到定南县城布衣路中段附近,巫某某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住处窃取现金2300余元。另查明,巫某某具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
经审查,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对巫某某、何某某提起公诉。日前,巫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何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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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3
检察官提醒
明知他人犯罪而予以帮助属于共犯
也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朋友们在日常生活中如遇犯罪行为
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
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千万不能助纣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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