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填补了商事调解领域立法空白,标志着商事调解从实践探索迈入法治化规范发展新阶段。本文将围绕商事调解制度的核心问题进行初步解读。
一、与征求意见稿的重要修改对比
《条例》相较于2025年5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结构、内容和表述上均有多处重要调整,体现了立法者对商事调解制度的深化思考与精准定位。下面主要介绍五方面的重要修改。
1. 细化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条件
将《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四)项"有必要的财产"具体化为"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增加"有适当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要求,保障调解组织专业化运作。将"登记证"改为"执业证书",将"登记"改为"准予设立",强化商事调解组织的法律服务属性而非单纯登记管理属性。
2.明确商事调解组织的非营利性定位
《条例》新增条款明确"本条例所称商事调解组织,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组织",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中模糊的组织性质表述,这一修改从立法层面界定了商事调解组织的非营利属性,成为本次立法的核心亮点之一。
3. 细化调解员的条件
明确调解员专业素质要求:第十二条新增"商事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的总体要求,为调解员选拔提供价值导向。
4. 明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经调解达成的商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赋予商事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是重大制度突破。删除《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中关于调解协议转化为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及赋强公证文书的规定,突出司法确认作为主要执行保障路径,与《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避免制度冲突。
5. 新增违反非营利性定位的违规责任
针对商事调解组织违反非营利性定位的行为,增设"违规分配利润、变相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等处罚情形,明确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强化非营利性定位的制度刚性。
二、《商事调解条例》主要内容归纳与重点解读
《条例》共33条,分为总则、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国际合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九个部分,核心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适用范围:采用"正面列举+反向排除"方式,明确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争议适用商事调解;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等不适用。
基本原则:确立自愿、合法、诚信、保密四大原则,将"意思自治"与"程序正义"贯穿制度始终,既赋予当事人程序自主权,又确保调解活动合法性与正当性。
组织性质核心界定:明确商事调解组织为"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组织",强调其非营利属性和中立立场,同时确立其作为专业化法律服务主体的地位。这一定位是《条例》的基石性条款,决定了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宗旨、运营模式与监管方向。
2. 规范商事调解组织设立与管理
设立条件:包括发起人为非营利法人、名称含"商事调解"字样、有固定住所和章程、30万元以上资产、5名以上调解员和适当专职工作人员等五项硬性要求,从资本、人员、场地等维度保障调解组织的基本运作能力。
审批程序:实行"市级初审、省级审批"两级管理模式,保障调解组织设立的规范性与专业性。
信息公开: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非营利性定位的利弊深度解析
核心优势:一是保障中立与公信力,从源头上阻断资本逐利对调解中立性的干扰,避免为追求利润而偏离公正立场,强化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信任,契合商事调解"专业、保密、友好"的核心价值,为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提供制度基础;二是契合公共服务属性,与人民调解、仲裁、公证等争议解决机构属性保持一致,便于与司法、仲裁程序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助力矛盾纠纷"诉源治理";三是降低企业解纷成本,可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等渠道补充运营资金,收费更灵活且更具普惠性,减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维权负担;四是便于国际接轨与监管,国际主流商事调解机构多为非营利组织,这一定位有助于与国际规则对接,提升我国商事调解的国际认可度,同时便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准入与监管。
主要弊端:一是资金与发展受限,禁止利润分配导致融资渠道狭窄,难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制约服务供给与数字化、国际化等创新能力,收入仅能维持基本运营,影响调解员薪酬与职业吸引力,可能导致专业人才流失;二是市场化服务供给不足,限制了市场化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缺乏价格与服务质量的竞争机制,难以满足跨境、复杂商事争议对定制化、高效率服务的需求;三是可持续发展压力大,过度依赖政府补贴与法院委托案件,易导致"等靠要"心态,自主拓展案源动力不足,经费紧张可能影响调解员培训、技术升级等投入;四是监管与激励平衡难,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与治理结构相对复杂,监管成本较高,缺乏有效的绩效激励机制,难以充分调动调解组织与调解员的积极性。
3. 严格商事调解员资格与行为规范
基本条件(四项之一):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调解工作满3年;⑵从事律师、仲裁、公证工作满3年或者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⑶具有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法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⑷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商事调解工作满3年,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特殊规定:公职人员兼任商事调解员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中聘任商事调解员并备案。
行为规范:调解员必须保持中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履行保密义务和披露义务,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
解读:《条例》对调解员条件的设定体现了"专业化+多元化"的理念,既吸纳法律专业人士保障调解合法性,又允许经济、科技等领域专家参与,满足不同类型商事争议解决需求;同时通过严格行为规范,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性与公信力,为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提供程序保障。
4. 确立商事调解活动基本规则
自愿调解原则: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当事人可以共同选定或委托调解组织推荐调解员。
灵活调解方式:调解员可以适用行业规则、商业惯例、交易习惯等;支持在线调解,与线下调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密原则:商事调解不公开进行,当事人约定公开的除外,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对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费用管理:调解组织可以收取费用,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制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平衡非营利属性与专业服务价值,收费收入只能用于调解业务开展、人员薪酬、场地租赁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利润分配。
5. 强化商事调解协议法律效力
核心条款: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这是《条例》最具突破性的规定之一。
配套保障:当事人可以就商事调解协议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获得强制执行力;涉及境外执行的,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向有管辖权的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
协议要件: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和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履行方式与期限等;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这一规定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赋予商事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改变了以往调解协议主要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的局面,增强了商事调解的权威性与执行力。同时,非营利性定位保障了调解协议的公正性,为司法确认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实现"软约束"与"硬保障"的有机结合。对于民营企业而言,这一规定意味着通过商事调解解决纠纷不仅能够快速达成和解,还能获得可靠的法律保障,减少后续维权风险,体现了国家对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的重视。
6. 健全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体系
监管措施: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约谈有关人员等措施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核查调解组织是否遵守非营利性定位、是否违规收取费用、是否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等。
法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商事调解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违反业务规范等行为设定了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措施;对调解员虚假调解、泄露秘密等行为也规定了相应处罚;针对违反非营利性定位的行为,增设专项处罚条款,强化制度刚性。
7. 促进商事调解国际化发展
支持涉外业务拓展: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
开放试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支持试点建立商事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的相关制度。
国际合作:鼓励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制定,推动调解员能力水平国际互认。
三、未来发展建议
《条例》虽有重大突破,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空间,未来可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发展:
1.构建多元化商事调解服务体系
在坚持非营利性为主体的同时,允许探索市场化调解服务模式,通过政策引导和制度规范,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等区域试点设立市场化商事调解机构,形成"非营利+市场化"互补的调解服务格局,激活调解的生命力。
2.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推动法院简化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流程,建立专门的商事调解司法确认绿色通道,缩短审查期限,提高确认效率,使"调解+确认"真正成为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
3.健全调解员培养与激励机制
建立"理论+实务+技能"的培训课程体系,加强商事法律与国际规则、行业专业知识、调解实操技能培训;探索建立调解员等级评定制度与薪酬激励机制,提升调解员职业认同感与专业价值,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投身商事调解事业。
4.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
建议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在法律层面明确市场化调解的合法地位,对商事调解的资质、收费、监管等核心问题予以全面规范,为调解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5.完善非营利性组织的扶持政策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商事调解组织专项补贴基金;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捐赠商事调解组织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减免;鼓励金融机构为商事调解组织提供低息贷款,破解资金瓶颈。
《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商事争议解决制度建设的里程碑事件,标志着商事调解从实践探索迈入法治化规范发展新阶段。《条例》通过明确商事调解适用范围、设立条件、基本规则和协议效力等核心内容,尤其是确立商事调解组织的非营利性定位,构建了中国特色商事调解制度体系,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尽管《条例》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空间,但随着配套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商事调解必将在化解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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