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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垫付桎梏 筑牢医保先行支付制度闭环
最高法新出台的医保基金先行支付批复,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精准回应了司法实践与经办服务中的核心争议,为破解“先行支付落地难”提供了司法支撑,更彰显了医保制度“救急为先、权责对等”的价值内核。
此前,“自行垫付即丧失申请权”成为诸多参保人的维权痛点。实践中如受害人被侵权受伤后,因肇事者无力赔付自行垫付高额医疗费,却因缺乏明确司法指引,遭遇经办机构以“已自行支付”为由拒付的困境 。此类案例背后,是部分经办机构为规避履职风险,对先行支付条件作扩大化解读,将垫付行为与申请权利捆绑,违背了制度“及时救治”的立法本意,更让参保人陷入“救病无钱、维权无门”的两难。
批复的核心突破,在于厘清了权利与垫付行为的边界。其明确参保人申请先行支付的权利不受是否自行垫付影响,直指“先行支付变审核后付”的实操乱象 。从法律层面看,这是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立法精神的精准诠释,将“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作为核心触发条件,而非以垫付与否设置门槛。
从医学实操角度,这一规定可减少参保人因担心无法报销而隐瞒外伤原因的骗保风险,也为医疗机构规范外伤核查、明确告知义务提供了导向,避免因制度模糊导致的诊疗与报销脱节。
制度的完善更需闭环设计,批复对追偿机制的重申同样关键。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绝非“无偿赠与”,而是基于社会保障责任的临时垫付。批复明确经办机构可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追偿,既通过“个人获偿后退还+强制扣减/诉讼”的规则,防范重复获偿与基金流失 ,又平衡了参保人救急需求与基金安全。这一设计破解了此前“垫付易、追偿难”的困境,让基金在“救急”与“安全”间找到平衡点。
当然,批复落地仍需细化配套。当前部分地区对“第三人不支付”的认定标准、外伤核查流程仍不统一 ,需尽快出台经办细则,规范医学认定文书与调查程序。唯有司法指引、经办规范、医学核查形成合力,才能让医保先行支付制度真正成为参保人的“救命钱”,筑牢社会保障的底线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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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于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1月5日

法释〔2026〕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部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时,应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审核后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权利,不受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是否已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影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以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已经自行支付医疗费用为由,不予先行支付,参保人起诉请求责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先行支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依法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追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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