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微信购买减肥产品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退一赔十”的诉求获支持。
2024年4月27日,家住黑龙江省鸡西市的陆某通过微信联系住在柳州市鱼峰区的韦某,支付1390元购买两盒减肥产品。4月29日,韦某通过快递将产品邮寄给陆某,陆某于5月2日签收。
几天后,陆某收到韦某快递的复合果蔬植物多肽压片糖果两盒、胶原蛋白复合压片糖果两袋及铝塑装的50颗粉红色药片一板。陆某自行对胶原蛋白复合压片糖果进行检测,测试结果显示:产品为阳性反应,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成分。陆某要求韦某退款赔偿,遭到拒绝。
陆某向鱼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韦某退回货款损失1390元,并十倍赔偿1.39万元。陆某称,他服用产品后睡不着、心慌口渴、有不良反应,于是自行购买试剂测试赠品胶原蛋白复合压片糖果,发现其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韦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鱼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陆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收货视频、产品实物等证据,可以证实陆某支付1390元向韦某购买案涉减肥产品,两人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西布曲明检测实验为陆某自行操作,不具有客观性及权威性,检测结果并未体现检材为韦某交付的产品,未说明检测环境、条件、检测依据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产品添加了西布曲明成分。
法院指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韦某向陆某销售的减肥产品中的胶原蛋白复合压片糖果及铝塑装的50颗粉红色药片外包装上,没有标明产品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明的事项,铝塑装50颗粉红色药片没有中文标签及说明书。韦某未到庭对涉案产品的合法生产商、合法进货渠道等进行合理的解释说明,因此法院认定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陆某要求韦某退还货款1390元并十倍赔偿,于法有据。
鱼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韦某向陆某退还货款1390元,陆某向韦某退还案涉产品,运费由韦某负担;如陆某届时不能退回,则应按购买时的相应价格折抵韦某应退还的货款;韦某向陆某赔偿1.39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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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于消费者而言,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购物时,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主动核查产品是否具备完整的标识,切勿轻信“神奇功效”类产品宣传;若发现产品存在标识缺失等问题,应及时留存交易记录、产品实物等证据,以便维权。而对于经营者而言,必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所销售的食品需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整标注法定标识信息,不得销售来源不明、资质不全的产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广西云-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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