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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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职业教育招生政策,确保学校对口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217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对口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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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学校名称:周口城市职业学院
第四条办学性质:民办
第五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专科
第七条学校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建设大道东段19号
第八条学校简介:周口城市职业学院是2024年4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专科学校。学校位于周口市中心城区,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开设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智能制造装备技术、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新能源汽车技术、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港口物流管理、电子商务、烹饪工艺与营养、食品营养与健康、人物形象设计、美容美体艺术、室内艺术设计、音乐表演14个专业。
第三章 招生对象与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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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招生对象:具有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2026年应届中职毕业生。
第十条招生计划:依据河南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人才需求、就业情况等因素制定2026年对口升学招生计划,具体招生专业与计划以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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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学校执行河南省录取政策。按照“专业清”的原则,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的顺序、高考成绩分配录取专业。总成绩相同的考生,中职类专业依次按语文·英语(合卷)、数学、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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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学校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及外语语种;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经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可、公示并已计入高考投档成绩的加分项目,我校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录取结束后,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要求,在学校官网公示录取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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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对口招生专业信息一览表
第十五条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17号)文件执行,结合办学实际,确定如下收费标准:电子商务专业11800元/年·生;数控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12400元/年·生;音乐表演专业14000元/年·生;住宿费标准为1200元/年·生(6人间);教材费500元/年·生(教材费在学年结束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服兵役学费资助: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被我校录取后,按政策规定,可申请学费减免,减免标准按所学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学生在校或毕业后应征入伍,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
第十七条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可向原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学前到生源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助学贷款20000元。
第十八条奖学金:对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校内奖学金,根据成绩评定,分为一、二、三等:一等奖学金1000元、二等奖学金800元 三等奖学金500元。
第十九条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困难程度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二十条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上岗,学生通过劳动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六章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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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新生须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入学复查: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关于学历证书按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文件执行,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周口城市职业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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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学校未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招生工作相关事宜。对以周口城市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周口城市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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