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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幅被鉴定为“伪作”的馆藏画作,沉寂数十年后以近亿元天价现身拍卖市场,引发捐赠家族的追问、公众的质疑和一场关于法律与信任的审判。
这幅画作曾被南京博物院组织的两次专家鉴定认定为“伪作”。然而在2025年,它出现在北京一家拍卖公司的预展上,标价高达8800万元。
围绕这批捐赠画作的去向和法律性质,庞家与南京博物院展开了激烈交锋。
庞叔令坚称家族捐赠的均为珍品,不存在伪作。她认为南京博物院擅自认定五件藏品系伪作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曾祖父及父亲的声誉。
南京博物院则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根据该院2025年12月17日发布的情况说明,这五幅争议画作曾在1961年和1964年经两次专家鉴定,被认定为“伪作”或“假”。
该院在上世纪90年代依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这五幅画作进行了处置。南博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指出,捐赠藏品所有权自交付时已依法转移至国家,捐赠人也未在捐赠时保留返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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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究竟是否有权自行处置被鉴定为“伪作”的捐赠文物?
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入藏的文物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
《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则进一步规定,馆藏文物如被鉴定为无文物价值的现代复仿制品,需要作退出处理的,应按照与捐赠人约定的协议办理;无约定协议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然而在这起事件中,庞叔令表示家人从20世纪60年代鉴定到2001年画作被卖出,三四十年间毫不知情。南京博物院虽提供了1961年和1964年的鉴定记录,但据庞叔令称,这些材料存在遮挡情况。
该批画作于1997年被调拨给原江苏省文物总店,其中《江南春》图卷(被标注为《仿仇英山水卷》)在2001年以6800元的价格被一位“顾客”购买。
这笔交易与2025年该画作8800万元的拍卖估价形成了巨大反差,进一步引发了公众对博物馆鉴定结论专业性与处置行为正当性的质疑。
虽然《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受赠人需返还已交付的“伪作”,但博物馆作为面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机构,负有法定的文物保护、管理研究、社会教育等特殊职责,其承担的法定义务在内容上具有特定性,在履行标准上亦需符合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
捐赠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当前法规虽然要求博物馆在处置捐赠品前征得捐赠人同意,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监督机制,导致规定在实务中难以落实。
此次事件中的《江南春》图卷,即便被认定为“伪作”,也可能具备历史、艺术或市场价值。博物馆在处置这类文物时,是否充分评估了其多重价值,是否选择了最合适的处置方式,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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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行政复议、诉讼、征地拆迁、刑事辩护以及民商事诉讼、仲裁
▌执业领域
常乐律师曾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学功底深厚,能将理论知识和实践完美结合,为当事人提供最完善的法律服务方案。
常乐律师的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行政复议、诉讼、征地拆迁、刑事辩护以及民商事诉讼的争议解决,熟悉法院及仲裁机构的工作流程及裁判思路,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工作经历
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
2020年任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022年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自执业以来,参与的案件几百余件,对行政诉讼、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代表性案例
代理黑龙江鸡西5户村民强拆违法案
代理江西严某宅基地强拆案
代理唐山市樊某信息公开案
代理北京周某行政复议案
代理杨某与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辩护刘某故意杀人案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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