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先以 “房产交易少缴税” 为饵找中介牵线
再用 “伪造离婚判决书” 为幌骗办过户
一份假文书成了 “避税工具”
假借 “离婚析产” 之名,偷逃税款超40万元
看似 “省钱” 的操作实则已触碰刑律
你是否也听过这类 “房产避税” 的危险噱头?
一、案情回顾
2021年,当事人刘某(化名)为在房产交易中偷逃税款,委托中介黄某(已判刑)合谋伪造法律文书:由黄某找人伪造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虚构刘某与原房主的离婚关系,将青浦区一套房产以 “离婚析产” 名义变更至刘某名下,偷逃税款40万余元,刘某向黄某支付好处费20万元。
2023年,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刘某不服量刑,以 “请求改判缓刑” 为由提出上诉,并委托上海杰地律师事务所介入二审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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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二、律师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上海杰地律师事务所快速梳理一审卷宗、锁定二审辩护核心方向,围绕 “争取从宽、适用缓刑” 提出以下关键意见:
1、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上诉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法定从宽条件;
2、主动退缴税款+预缴罚金: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全额退缴偷逃的40万余元税款,并预缴十万元罚金,已弥补国家税款损失;
3、人身危险性较低:上诉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取保期间遵守监管规定,且处于哺乳期,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4、综合情节可从宽:结合其犯罪后的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在一审量刑基础上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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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许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偷逃国家税款,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退缴税款及预缴罚金,悔罪态度明确,结合其实际情况,对辩护人提出的 “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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