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某某(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210831123)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闽民终 699 号期货交易纠纷案件,向相关部门提交举报材料,反映该案存在超时限审理及枉法裁判等问题。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该案再审申请,立案审查编号为(2025)最高法民申 50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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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显示,该案系嘉禾县山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山业贸易公司”)与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象屿物流集团”)之间的期货交易纠纷。案件于 2024 年 9 月开庭审理并展开法庭调查,山业贸易公司代理律师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后收到判决书,实际审理时长超 10 个月。
除超时限审理问题外,举报材料详细列举了认为该案存在枉法裁判的多项事实依据。据悉,山业贸易公司与象屿物流集团的同类期货纠纷案件,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 4 宗,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另有 3 宗。其中,厦门中院曾判决支持山业贸易公司返还期货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福建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有 2 宗案件厦门中院驳回象屿物流集团诉讼请求,其中一宗上诉后撤回,而本次举报的(2024)闽民终 699 号案件,福建高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山业贸易公司承担象屿物流集团 50%损失。
举报材料指出,该案的裁判存在多项争议:其一,未按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回避象屿物流集团采购案涉动力煤是否在山业贸易公司委托授权范围内这一核心前提,直接以 “损失发生在期货交易过程中、系履行经纪合同所致” 推定因果关系,违反《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代理行为效力归属的规定;其二,矛盾采纳关键证据,判决书中已认定象屿物流集团提交的《委托函》不足以要求山业贸易公司承担全部损失,却仍以该函为依据判令山业贸易公司承担 50% 损失;其三,该案在已认定象屿物流集团采购动力煤时未严把关、未及时披露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依据另案认定的 “合同无效同等过错”,确认山业贸易公司承担同等责任;其四,本案作为期货合同无效纠纷,未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且曲解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免除象屿物流集团的重大直接过错责任。
针对上述情况,山业贸易公司不服福建高院(2024)闽民终 699 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相关当事人表示,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审理,纠正可能存在的错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与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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