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中最核心的争议往往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不少人因被认定“明知”陷入刑事处罚,也有人靠证明“不明知”成功脱罪。“明知”是诈骗罪的必备构成要件,既包括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欺骗他人并导致财产损失,也包括“应当知道”——即根据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生活经验等,本应推断出行为的非法性或异常性仍继续实施。
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需结合四大类客观证据综合判断。首先看行为人自身的认知能力与所处环境:若一个人有商业经验,正常情况下应察觉某项交易存在明显漏洞(比如成本价100元的物品只卖20元),却仍继续参与,就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其次是交易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比如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收购大量来路不明的物品,或交易对象身份模糊却不核实,这类违背常理的行为会指向“明知”。再者是行为人的后续表现:若获取财物后迅速转移、藏匿,对被害人的质疑置之不理,也能佐证其“明知”。最后是其他辅助因素,比如逃避调查、销毁聊天记录或账本,这些行为会进一步强化“明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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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的是,“明知”不等于共同犯罪中的“通谋”。比如一起“花篮托”诈骗案中,主犯Y某通过婚恋网站物色对象,以谈恋爱为名骗被害人买花篮,得手后让H某帮忙用POS机套现。H某明知银行卡内款项来路不明,仍收取4%—5%的手续费帮忙。但因H某事前未与Y某策划诈骗流程,事中未参与施骗,仅事后套现,未形成共同犯意联络,最终法院未认定其为诈骗罪共犯,而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这说明,仅“明知”未参与“通谋”,不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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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诈骗的当事人而言,辩护时需把握几个关键要点。首先,举证责任在办案机关,当事人无需自证“不明知”——若办案机关无法用客观证据(如聊天记录、交易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就不能认定“明知”。其次,参与行为不等于“明知”:比如在公司打工拿正常工资,未发现公司有虚构项目、隐瞒真相的行为,即使参与了部分流程,也可能因“不明知”不构成犯罪。再者,做询问笔录时要逐字核对内容,客观事实照实陈述,遇到诱导性问题(比如“你肯定知道这是诈骗吧”)不要乱点头或默认。此外,不要轻易认罪——律师及时介入能帮当事人理清法律边界,比如区分“话术”与“服务用语”:若确实不知道公司是诈骗性质,岗前培训的客户回应内容只是正常服务流程,而非诈骗话术。不少家属因找熟人“捞人”错过律师介入时机,反而让当事人因不规范陈述被误解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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