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穆砚
1月5日晚间,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股份”或“公司”)发布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在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的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审胜诉,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中建八局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在未缴2亿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盟固利”)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告披露,公司于2025年9月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请求“追加公司为(2024)津0115执576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依法缴纳20,000万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荣盛盟固利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以下简称“诉讼请求”)。
近期,公司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津0 1 1 5民初1 2 4 0 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书中,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有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有关公司的判决如下:
驳回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中建八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国安股份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因此不支持追加国安股份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回溯国安股份与中建八局这起诉讼纠纷,2024年,中建八局与荣盛盟固利之间因合同纠纷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中建八局发现国安股份曾持有荣盛盟固利的股权,但未履行出资义务,遂于2025年9月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追加国安股份为被执行人。中建八局主张,国安股份作为荣盛盟固利的原股东,应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一请求的依据是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即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国安股份对此诉讼请求持反对态度。公司表示,其已于2015年12月继受取得荣盛盟固利的股权,但在2020年8月便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国安股份认为,其与荣盛盟固利的债务无直接关联,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公司强调,将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及股东权益,并依据会计准则处理相关事宜。
此次诉讼虽涉金额较大,但一审判决结果减轻了公司的潜在财务负担。截至公告日,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金额较小,累计金额为115.48万元,主要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对公司整体经营影响有限。
值得注意的是,国安股份近年来业绩承压,公司主营业务涵盖企业综合信息服务、有线电视网络及房地产等领域,但受行业竞争及市场环境变化影响,连续五年累计亏损超过56亿元。2025年三季报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为23.5亿元,同比下降5.9%;归母净利润为845万元,同比下降94.4%;扣非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6637万元变为亏损1.05亿元,亏损额进一步扩大;经营现金流净额为7374万元;EPS(全面摊薄)为0.0022元。
其中第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7.45亿元,同比下降7.1%;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725万元成功扭亏,实现归母净利润3889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3461万元变为亏损2356万元,亏损额有所减少;EPS为0.0099元。
截至2025年三季度末,公司总资产61.47亿元,较上年度末下降2.4%;归母净资产为15.34亿元,较上年度末增长10.1%。
审读:乔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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