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许多劳动者遇到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第一反应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不同的答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指出:缴存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这一裁判规则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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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侯某曾是沈阳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集团补缴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四种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到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再审明确:用人单位已为侯某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其享有社会保险账户。因此,补缴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关于住房公积金部分,最高法院指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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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为什么法院不受理住房公积金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处理住房公积金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些规定表明,征缴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定职责。住房公积金争议本质上是行政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通过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几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并没有包括住房公积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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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保险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区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保险争议。第一类是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存在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这类争议属于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第二类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区分标准也适用于住房公积金争议。如果单位根本没有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都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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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路径:如何有效维权
当遇到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时,劳动者应当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后,单位逾期仍不缴存,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保障,而不是直接介入纠纷处理。维权时,劳动者需要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证明等,以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单位未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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