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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减负降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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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减负降本工作部署,结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相关要求,对支持企业减负降本方面的8个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对需保留并延续执行的条款汇总通知如下:

一、税费优惠政策

1.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四种车辆的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按法定税额幅度的最低水平执行,其他车辆的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仍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96号)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除特别注明外,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配合落实,除承担牵头等特殊责任之外,不再一一列出)

2.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可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实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3〕5号)、《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3〕6号)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叠加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3.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优惠贸易协定及安排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升企业享惠水平。(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4.对符合《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等文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6.国家和省明确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费项目,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7.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执行时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6年延续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8.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要求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4号)。(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

9.在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励其向周边中小企业员工开放入住,租金参照同等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0.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5%;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3%。(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省担保集团)

11.用好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连续贷+灵活贷”贷款模式。加大无还本续贷支持力度,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做到应续尽续,阶段性拓展适用对象至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责任单位:浙江金融监管局、宁波金融监管局)

四、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12.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可选择执行居民气价;已实施阶梯气价的,可按当地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13.对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不分摊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费;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时,不参与成本补偿费用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费用中作等额扣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14.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5.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成本逼近法等方式评估后确定。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6.加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落实。2027年底前,各地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重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完善等。(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六、降低企业外贸成本

17.各级政府将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扶持政策范围,按照不超过1%担保费、0.12%再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外汇局〕、浙江金融监管局、宁波金融监管局、省担保集团)

18.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升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的保障力度,对平台适保企业实现应保尽保。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不低于60%的补助,阶段性根据重点国别需要提高补助标准至80%,单家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浙江金融监管局、宁波金融监管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涉企服务

19.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速度。各地要按照能快则快、能早则早原则,分类推动各项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及早发力。各地对数据核校类、资格定补类项目,要利用大数据简化手续,原则上刚性兑付;对考核评比类项目,要加快评选,限期兑现;对审查遴选类项目,要精简程序,加快兑现。各地对省级以上投资补助类项目,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实施的,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60%;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兑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8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完全部资金。国家和省级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市、县(市、区)投资补助类项目,要结合实际,按照从快原则,采取预拨等方式及时拨付。各地要依托政策兑付平台和大数据共享,推动资金申报、兑现便利化。对涉企专项资金加快兑付情况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督促落实)

20.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免收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鼓励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单位不得拒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21.推广应用“边检行政许可网上窗口”,打造边检管控服务一体化,申请人或单位在“边检行政许可网上窗口”获发的或在边检机关申请办理的《上下外国船舶许可》《船舶搭靠外轮许可》,在长三角区域内各港口口岸通用,实现《上下外国船舶许可》《船舶搭靠外轮许可》“一地办证、区域通用”,进一步便利港口企业生产作业,降低运营成本。(责任单位:浙江边检总站)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2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等8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废止。本文件中有具体执行期限的,按具体期限执行。法律法规和上位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部分执行优惠政策的涉企收费项目清单

2.废止文件目录清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部分执行优惠政策的涉企收费项目清单

序号

费用名称

责任部门

政策优惠内容

一、政府性基金领域

1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基金

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

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基金。

2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省财政厅、省经信厅

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3

民航发展基金

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

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4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电力公司

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征收标准见《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附件1。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0年1月1日起,缴入中央国库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相关规划,统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等。具体资金分配根据基金年度实际征收情况,以及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相关规划的资金落实情况等统筹安排。

5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二、交通物流领域

7

“四自”航道收费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从2017年1月1日起,对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船舶予以免征“四自”航道收费。

8

船舶过闸费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水利部门征收的船舶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2016年底到期后不再征收。

9

杭甬运河船闸过闸费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停止收取杭甬运河船舶过闸费及三堡船舶过闸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78号),停止收取杭甬运河船闸收费。

10

船闸过闸费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在全省范围内对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免收船闸过闸费。

11

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取消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收费。

12

货物港务费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浙江海事局、省海港集团

取消货物港务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实行项目所在地收支管理。

沿海及对外开放港口的货物港务费作为《中央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中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13

港口建设费

浙江海事局、省财政厅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

14

铁路运输费用

杭州铁路办事处、省交通集团

全面落实国铁集团扩大铁路局运价调整自主权政策,直通运输价格在最大下浮30%的权限内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调确定,逐步推行按货物实际重量计费;对批量零散货物快运实行一口价管理、门到门运输。

15

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交通集团

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绍兴市辖区部分高速公路路段继续实施客车差异化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浙政办函〔2023〕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和县、景宁县境内部分高速公路继续实施客车差异化收费的复函》(浙政办函〔2023〕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部分高速公路实施差异化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浙政办函〔2023〕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跨海大桥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及杭甬高速公路杭绍段客车实施差异化收费的复函》(浙政办函〔2023〕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高速公路实施差异化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浙政办函〔2024〕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甬莞高速公路蛇蟠互通至南塘枢纽段实施差异化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浙政办函〔2024〕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部分高速公路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复函》(浙政办函〔2024〕63号)等现行政策文件执行。

16

车辆通行费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集团

对通行全省收费公路、安装并使用ETC支付通行费的车辆,其车辆通行费继续实行九五折基本优惠。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六五折优惠和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车辆实行免费等政策。具体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7号)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政策执行。

三、金融领域

17

支票工本费等支付服务手续费

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发展改革委、浙江金融监管局、宁波金融监管局

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执行期限:长期。

四、外贸领域

18

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收费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自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收费。

19

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自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

20

进出口环节部分有关收费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经济厅、省商务厅、省口岸办、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落实《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关于新入网企业首套客户端安全产品免费的通告》有关要求,自2018年7月9日起,为新入网企业用户免费提供一套客户端安全产品(限2018年7月9日〔含〕以后提交电子口岸入网申请的企业用户)。

2.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政策。

五、其他领域

21

法人数字证书服务收费

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数据局

从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法人数字证书(电子政务)服务收费。法人数字证书基础性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省财政给予支持。

22

电子政务平台收费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向企业免费开放各类电子政务平台,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

23

商标注册收费

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级有关部门

自2017年4月1日起,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24

专利登记费等部分专利收费

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执行。

2.对符合条件的专利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94号)等实行减免减缴。

25

游乐设施检测等项目收费

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游乐设施、超声波衍射时差法(TOFD)检测/相控阵检测、涡流检测、非常规无损检测、真空度检测等项目的收费标准参照《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降低和规范特种设备部分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的通知》(浙质财发〔2018〕107号)执行。

26

餐饮住宿业电梯等检验检测费用

省市场监管局

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为其他行业企业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7

小微企业委托检测费等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委托检测费用降低50%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2年委托检测费用;对全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的计量校准、测试服务费降低20%收取。

28

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费、药品再注册费

省药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 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费46011元/品种,变更注册费15405元/品种,延续注册费15288元/品种。

2. 从2025年1月1日起,药品再注册费继续按照《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的80%收取。

29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等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要求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执行。

30

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气象局

自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

31

不动产登记环节中收取的土地转让手续费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级有关部门

取消不动产登记环节中收取的土地转让手续费。

32

土地测绘、规划测绘、房产测绘等服务

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全面推广建设工程领域“多测合一”。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及的土地测绘、规划测绘、房产测绘等服务实行“多测合一”,统一测绘、共享成果。

33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等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1.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第一项任务,省级有关部门配合。

2.省应急管理厅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第二项任务。

1. 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和席位费等费用。

2. 自2018年10月1日起,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不得收费。

34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

落实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改革举措。

35

公安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收费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级有关部门

自2017年8月1日起,取消公安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收费。

36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执行。杜绝和防范供电企业直接、间接或者变相指定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限制或者排斥其他单位的公平竞争,侵犯用户自由选择权的行为。

37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省国动办(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执行时间: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如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备注:本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6〕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6〕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6〕1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7〕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5号)8个文件整理得到。实际工作中涉企收费项目的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本表内容。

附件2

废止文件目录清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6〕39号

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6〕152号

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6〕163号

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7〕48号

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8〕99号

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1〕37号

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

浙政办发〔2022〕8号

8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2〕25号

备注:本清单中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后,不影响法律法规和上位文件规定的现行仍有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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