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灵山一名女幼师婚外情曝光后与丈夫离婚,随后将前男友和情人妻子告上法庭,索赔 2 万元精神损失费。近日,当地法院的判决引发关注,法院虽认定二被告侵犯隐私权,却驳回了女幼师的赔偿诉求。
案件当事人分别是原告周女士,被告有两个,一个是她的前男友张某,另一个是她婚外情人的妻子黄某,周曾在黄某和其丈夫开办的幼儿园做幼师,期间与黄某丈夫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张某则是周女士的前男友。
据判决书显示,2023 年 7 月,张某在周女士租住的房间安装摄像头,并给自己开通了查看、录制监控内容的权限。当年 8 月两人分手后,张某并未解除该权限。2024 年 12 月,黄某主动联系张某,索要周女士的私密照片,张某随即提供。2025 年 1 月 20 日,黄某将这些照片发送给周女士的丈夫,还附带捏造的虚假信息对周女士进行诋毁。不久后,周女士与丈夫离婚。
周女士认为,张某私自开通摄像头权限窥视其私密空间,还与黄某联手传播私密照片,两人行为严重侵犯自己的隐私权,更是导致婚姻破裂的直接原因。为此,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某、黄某永久删除相关照片和视频,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2 万元。
面对指控,张某和黄某辩称,涉案出租屋是张某承租的,他有权查看监控视频;黄某转发照片给周女士丈夫,只是为了核实丈夫出轨的事实,并无恶意,也没有向他人扩散。
广西灵山县法院审理后查明,张某未经周女士同意存储其隐私照片并发送给黄某,黄某又将照片转发给周女士丈夫及他人,二人行为已构成对周女士隐私权的侵犯。因此,法院支持周女士要求二被告删除私密照片及视频的诉求。
但法院同时认定,周女士与黄某丈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对本案发生存在过错。此外,周女士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婚姻破裂是二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基于以上两点,法院驳回了周女士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全部诉求。
目前,该判决已公开,相关删除义务需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履行。
来源:潇湘晨报、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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