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安顺盘龙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普定县猫洞乡桐鑫煤矿存在违法行为:
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煤矿未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和权限,无发票、收据、转账等凭证,并将购买工伤保险、缴纳电费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煤矿已自查)
2.8#煤鉴定为自燃煤层,10807采煤工作面(未回采)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煤矿已自查)
3.未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检查时,煤矿监控系统显示井上下各监测位置安装共计有28台甲烷传感器,煤矿只提供23台甲烷传感器检验报告;
4.煤矿防突机构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少于2人,实际配备1人;
5.未对相关规定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检验。①煤矿提供的副斜井、一采区轨道下山升降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安全检测检验报告为复印件,检测报告中注明“复印无效”。②未对1部、2部架空乘人装置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未对3部架空乘人装置主轴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测;
6.检查时,抽查3名职工佩戴的安全帽,其中2名职工佩戴的塑料制品安全帽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30个月使用期限;
7.一采区轨道下山绞车机械制动装置盘形闸的闸瓦与闸盘之间的间隙超过2mm;
8.一采区轨道下山+930水平处1组托绳轮不能保持转动灵活;
9.10809综采工作面多处支架上方冒顶,未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已自查)
10.10809综采工作面第5号、第7号支架初撑力分别为10MPa和19.8MPa,不符合《10809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不低于24MPa的规定;
11.10809综采工作面未做到定点每班监测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流、煤巷高冒处等地点的一氧化碳气体浓度,且监测地点未实行挂牌制度;
12.检查煤矿2025年10月28日通风瓦斯日分析报告,煤矿于当天下午17:30左右召开瓦斯日分析会,报告中有地测副总周良签字,查询人员定位系统显示周良当时在井下;
13.行人进风斜巷编号为87号压风管处的监控电缆遭受淋水;
14.1#运输大巷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巷道内敷设的线缆、管路及巷壁等粉尘堆积;
15.10800回风巷两条废弃煤巷施工密闭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停风地点栅栏处设置瓦斯检查牌板,密闭外的甲烷浓度未做到每周至少检查1次的(煤矿已自查);
16.通过回看监控,桐鑫煤矿在11月1日21:30-21:40期间,1080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存在工人空顶作业。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四款;《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七条;
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项;
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项;
9.《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11.《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1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1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1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16.《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3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款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款2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款1项的规定,决定合并对煤矿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
安顺盘龙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普定县猫洞乡桐鑫煤矿成立于2006年04月21日,注册地位于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猫洞乡,法定代表人为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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