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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 App 显示,近日,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作为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被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 1 万元。主要违法事实显示,经查,当事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为商标申请人平江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注册申请第 29 类和第 30 类商标 “楚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 “该标志与奥运冠军王楚钦的名字相同,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为由驳回,共收取服务费用 630 元。
看似不成比例的处罚金额背后,藏着监管部门对恶意抢注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 “零容忍”态度,更揭开了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名人姓名抢注乱象。
从法律层面看,这起处罚的依据十分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理由,直接对应《商标法》中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的禁止性规定。奥运冠军作为国民度极高的公众人物,其姓名早已超越单纯的身份标识,承载着人格利益与商业价值。抢注者的核心诉求,本质是想 “搭便车”—— 利用公众对运动员的信任和好感,为商品赋予额外的消费背书,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公众人物的姓名权,更可能误导消费者,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更值得警惕的是商标代理机构的角色。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其理应具备基本的商标法常识,明知 “楚钦” 是奥运冠军姓名仍接受代理,明显违反了对代理业务的勤勉审查义务。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处以 1 万元罚款,即便违法所得仅有 630 元,也绝不姑息。这种 “小额违法、足额追责” 的处罚逻辑,正是监管部门向行业释放的强烈信号:恶意抢注没有 “低成本” 可言,任何触碰权利红线的行为都将付出代价。
“楚钦” 商标被抢注绝非孤例,近年来公众人物姓名早已成为商标抢注者眼中的 “香饽饽”,其中体育明星更是重灾区。奥运赛场向来是抢注行为的 “催化剂”,东京奥运会后,“杨倩”“陈梦”“全红婵” 等 109 件相关商标被批量驳回,仅全红婵一个人的姓名就被申请注册 19 次,申请日期集中在她夺冠后的短短几天内,甚至连网友给她起的爱称 “杏哥” 也未能幸免。回溯过往,林书豪曾被抢注 299 个商标,刘翔、林丹的姓名也分别被抢注 48 次、54 次,足以见得抢注者对体育明星姓名的 “追捧”。
之所以体育明星成为抢注高频目标,核心在于其独特的商业价值。奥运冠军自带正面光环和国民级关注度,将其姓名注册为食品、服装、日用品等品类的商标,能快速建立消费者信任,降低品牌推广成本。此次 “楚钦” 商标申请覆盖食品、方便食品领域,正是这种 “蹭流量” 思维的典型体现。
更令人担忧的是,抢注行为已形成成熟的黑色产业链。注册一件商标的官方成本仅 2000 元左右,使用期限长达 10 年,而一旦成功注册,抢注者便可通过转让商标牟取暴利。这种 “低投入、高回报” 的诱惑,让大量投机者铤而走险。部分抢注者甚至采取 “批量囤积” 策略,同时注册明星本名、艺名、拼音等关联标志,比如有人曾一次性抢注 “姚安娜” 及其英文名、拼音共 40 余件商标,完全没有真实使用意图,纯粹是为了待价而沽。
如今,这股抢注风已从传统体育、娱乐明星,延伸到流量网红、行业名人等更广泛领域。顶流明星赵露思遭近百家企业抢注姓名商标,主播董宇辉的姓名也被申请注册为教学器具类商标,抢注行为正随着粉丝经济、新商业模式的发展持续扩散。
这起 1 万元罚款的案例,看似处罚力度不大,却精准击中了恶意抢注的要害。它不仅明确了公众人物姓名受法律保护的底线,更警示商标代理机构不能沦为恶意抢注的 “帮凶”。对于企业而言,试图通过抢注名人姓名 “走捷径” 的投机心理,最终只会面临商标被驳回、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对于整个市场来说,只有摒弃 “搭便车” 的短期思维,坚守诚实信用的商业底线,才能构建健康的品牌竞争环境。随着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大,名人姓名抢注的灰色生意,注定将越来越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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