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5年12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元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聚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3F354)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元聚资本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事实。
三项违规事实明确 涉及备案、信披及资料保存
上海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元聚资本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违规行为:
首先,部分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报送相关基本信息。
其次,未如实披露个别基金投资方式。此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规定。
第三,未保存向个别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的要求。
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强调合规经营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元聚资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同时要求元聚资本“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合规经营”。
公司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显示,元聚资本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行政监管措施的发布,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行业合规运营的严格要求,尤其是在产品备案、信息披露及资料保存等核心环节的监管力度持续加强。业内人士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以此为鉴,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体系,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