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证监局)
来源:湖北证监局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查,你所在为相关项目提供证券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律所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
律所未建立证券法律业务立项、内幕交易及未公开信息管理、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业过程禁止买卖证券、廉洁从业等风控制度;部分制度未根据新出台的规章及时更新修订;部分制度执行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
二、项目工作底稿归档不及时
律所未在业务委托结束后60日内完成工作底稿归档工作,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工作底稿制作不规范
工作底稿未编页码,未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部分工作底稿存在逻辑重复、纸质底稿和电子底稿留存不一致的情况;部分工作底稿未按规定签名、盖章,也未对未签名、盖章等情形予以注明;部分底稿各项下资料排列混乱,缺乏明细列表和复核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四、法律意见书编制不规范
部分法律意见书仅笼统表述“经核查”,未按规定在正文载明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违反了《执业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五、核查验证程序不规范
律所多次使用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助理和实习生开展核查和验证工作;对委托人的相关情况,未按规定申请查询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述行为违反了《执业规则》第三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诚信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五项和《诚信监管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内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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