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5日讯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情绪不能代替法律,“曝光”更不等于“正义”,近日,烟台牟平公安依法查处一起利用短视频平台侮辱他人的案件,违法嫌疑人曲某飞被依法行政拘留8日。
自2024年1月起,违法嫌疑人曲某飞在短视频平台,先后发布20余条视频,对受害人进行辱骂且言语粗俗。2024年3月,受害人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曲某飞并最终胜诉。此后,曲某飞继续在短视频平台对受害人进行人身攻击,严重损害了受害人声誉。2025年11月30日晚,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牟平分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于报警当日立案,经调查取证,曲某飞的行为已构成侮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违法嫌疑人曲某飞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网络虽虚拟,法律不真空,情绪宣泄不应以践踏他人尊严和违反法律为代价。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莫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受到法律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闪电新闻记者 宁佳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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