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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墨子老师,您好!关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长期资产混用的规定,我还不太明白,特向您请教!比如我们在今年购入一层办公楼,购入时单项价款已超500万了。准备将办公楼的三分之一面积用于职工宿舍,三分之二办公使用。那这个办公楼的进项税额在购入时能否全额抵扣?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所以,贵公司在购入该房产时可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等到混用于可抵扣与不可抵扣项目时再根据房屋的折旧年限和混用比例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其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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