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养殖户将正规屠宰场的家猪冒充山猪,通过货拉拉跨省运输到浙江销售,转售至安徽时被执法部门查获,部分猪肉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涉案金额100多万元。另有专业犯罪团伙从河北、山东等地购入携带非洲猪瘟病毒的猪肉,逃避边检、落地检后运输至浙江瑞安等地销售,现场查获带毒猪肉近7吨,总金额200余万元,目前已逮捕2人、刑事拘留1人、取保候审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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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屠宰生猪金额超过5万元会涉嫌非法经营罪,但正规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不涉及此罪。非法调运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来源不明的生猪,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货拉拉司机若不是长期稳定为他人跨省调运生猪,一般不构成犯罪,最多面临行政违规处罚。将家猪冒充山猪销售属于以次充好,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情形,销售金额5万元达到立案标准,20万元以上量刑在2至7年,50万元以上在7年以上,超过200万元则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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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携带非洲猪瘟病毒的猪肉,虽非洲猪瘟不传染人,但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解释,属于检疫不合格的畜肉,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不过司法实践中定性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应认定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该罪针对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国家规定,引起重大疫情或有引起疫情危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比如非洲猪瘟期间跨省贩运未检疫生猪,违反国家暂停疫区生猪跨省调用的规定,可能导致疫情扩散,符合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构成要件。实际案例中,有的案件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拘,有的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批捕起诉,甚至出现一审按前者判决、二审改判为后者的情况。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其产品货值5万元以上,或非法处置因防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其产品货值2万元以上等。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求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虽两高解释将检疫不合格肉类纳入“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情形,但也有观点认为,未经检验检疫与检疫不合格不同——前者状态不确定,后者结果确定,且非洲猪瘟不传人,因此不符合“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现实危险,更应按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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