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陈紫薇)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危险驾驶案,一男子因醉驾犯下此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唐某,重庆人,住沙洋。2023年12月7日,唐某因无证且未佩戴安全头盔酒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2025年4月9日中午,唐某在沙洋县拾回桥镇自家吃饭饮酒后,驾驶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前往拾回桥集镇,在途经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为96毫克/100毫升。经司法鉴定,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查明案情后,公安机关以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法院认为,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2年内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从轻、从重处罚情节,遂判决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醉驾追刑责规定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023年12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4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第10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2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5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12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13条、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21条的规定处理。
而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第1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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