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对美国出口的定尺碳素钢板实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指定经营管理。加入WTO后,国家对接WTO经贸规则,进一步放宽贸易管制,钢铁产品在2004年1月1日起全面放开管制。
2025年12月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79号公告,宣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对300个10位商品编号项下的钢铁产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我国钢铁出口迎来十六年来的重大变革。本文将全面梳理政策演进脉络,深度剖析实施要点,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引。
一、 政策脉络:我国钢铁出口管理制度演进过程
我国对钢铁产品的出口管理,经历了与国民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进程相适应的动态调整过程,呈现出鲜明的阶段性、周期性特征。
1. 全面管制与国营垄断期(建国至改革开放前)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实行对外贸易集中管理政策。依据1950年《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进出口厂商输入或输出任何货品,均须事先向所在地区对外贸易管理局请领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1956年后国家对私营企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进出口业务全部由国营外贸专业公司垄断经营,并严格按照国家计划进行,出口许可证制度名存实亡。钢铁产品出口计划由国家计委和冶金部联合制定,外贸专业公司(如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等)负责具体执行。
2. 分级管理与逐步放开时期(改革开放至20世纪末)
改革开放后,国家增设对外贸易口岸,下放外贸经营权,改革单一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体制;完善外贸管理,重新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建立外贸经营权审批制。
80至90年代,国家对钢坯、生铁、钢材、铁合金等关键产品实施出口许可,并建立了依据产品重要性划分的中央、地方分级签证制度。这一时期的管理思路,是从全面计划管控转向对部分大宗、资源性产品进行重点调节,以配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产业政策目标。
1991年发布的涉钢铁产品的管制项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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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周期性调整与自由贸易时期(1999年至2025年)
为促进出口、适应一直积极准备的入世,国家自1999年1月1日起将出口许可管制商品范围由原来的115种大幅缩小到58种,对钢铁产品的管制主要是对日本和港澳出口的硅锰铁合金
2007年为应对加入WTO后贸易顺差快速增长、优化出口结构并配合国内淘汰落后产能,我国对83项钢材产品重启出口许可证管理,有效抑制了低附加值产品的过快出口。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钢铁产品出口于2009年1月1日起重新放开。
4. 重启与精细化、系统化管控时期(2026年起)
时隔十六年,为强化钢铁产品出口的监测统计分析,跟踪出口产品质量,79号公告宣告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再度回归。与2007年相比,此次管控范围更广(300个10位HS编号)、覆盖产业链更全(从原料到成材)、监管抓手更实(与质量、环保标准强制挂钩),标志着我国钢铁出口管理进入了以“精准调控、质量导向、绿色发展”为特征的精细化、系统化新阶段。
二、政策动因及行业影响
1.政策动因分析
破解“量增价跌”困局,推动产业价值回归。2025年1-11月,我国钢材出口量达1.077亿吨,同比增长6.7%,但出口均价同比下跌超10%。钢坯等低附加值产品出口量激增3倍,价格却大幅下跌。许可证管理通过设立质量门槛,倒逼企业从价格竞争转向质量、技术竞争。
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保障产业链安全。作为全球最大的钢铁生产与消费国,我国需要平衡国内外资源配置。许可证制度为政府提供了实时监测钢铁流向的工具,便利国家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及时调控内外贸。
主动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掌握贸易调控主动权。钢铁产品一直是我国被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的重点领域。美国特朗普政府18年掀起的首轮贸易战,我国出口的钢铁、钢铁衍生品等也是主要波及领域,被发起232调查,加征额外关税。实施出口许可管理,强化质量管控,可以预见的价格上涨短期来看对相关行业和企业是增加了负担,但长远来看可侧面助力我国钢铁产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掌握贸易主动权。
2.行业影响分析
对企业群体的差异化影响:大型龙头钢企:凭借完善的质量与合规体系,更能适应新规,长期看将受益于市场环境优化。中型专业化企业:需快速补强质量文件管理与合规能力建设,面临“转型升级”压力。小型及不规范企业:出口门槛显著提高,依赖“买单出口”等模式的企业将面临生存危机。
对市场运行的影响:短期来看,2025年底可能出现“抢出口”现象,2026年一季度出口节奏可能因许可证申领而放缓。长期而言,有利于抑制低价恶性竞争,推动出口价格企稳和产品结构向高附加值方向升级,同时促进出口市场多元化发展。
三、79号公告核心要点:全面把握政策实施框架
1. 法律定性:从自由进出口到限制进出口
根据《对外贸易法》,实施出口许可管理后,相关钢铁产品的贸易性质从“自由进出口”转变为“限制进出口”。这属于行政许可,商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拥有裁量权。
2.管控范围
以前端、初级产品为主,覆盖部分制成品。涉及300个10位HS编号,覆盖第72章除品目7202铁合金外的全部钢铁产品及第73章品目7301-7307项下钢铁制品,主要以钢铁初制品、半成品和加工程度偏低的制成品为主。
以货物名称为主,海关商品编号供参考。出口许可的管制是从商品本身的特性出发,其分类的逻辑与海关商品归类可能存在差异,海关商品编号的对应是为进出口通关申报方便而用,如果出口管制商品描述中的商品根据商品归类规则不应归入给出的参考商品编码,海关系统不能自动校验其需要提供许可证,出口企业也应当提供出口许可证。
3. 许可证申领条件:双文件印证制度
货物出口合同:用于证明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与具体性,防范虚假贸易、买单出口、买证出口等。
生产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这是本次政策的核心创新点之一。它将出口环节的合规要求,直接溯源至生产环节的质量责任,实现了贸易监管与生产质量管理的联动,旨在从源头提升出口产品质量。
4. 分级签发机制
在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
其他企业(包括在京非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向所在地省级或指定副省级城市商务部门申领。
5. 关键时间节点
公告生效时间:2026年1月1日。
许可证申领时间:79号公告未说明,但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当年12月10日起,各签证机构即可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半年,且不可跨年使用。
四、风险警示:企业须重点注意的合规雷区
1. 行政违规风险
无证出口:2026年1月1日后,涉证产品未获许可证即报关,可能面临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货物不予放行等行政处罚。需注意的是,钢铁产品实际出口量超过溢装允许的许可证数量5%,可能被认定为无证出口或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申报不实:因商品归类错误等原因导致应证未证,或是因错误理解商品归类与出口许可管理的关系而导致影响许可证件管理的违规行为,可能被处以货值5%-30%罚款等。
许可证获得方法违规:对用伪造、变造或者买来的出口许可证出口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构成走私行为的可能被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等;对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口许可证的,商务部将依法收缴其出口许可证。前两者还可能被商务部处以禁止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2. 刑事风险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许可证的经营者,可能触发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
为逃避许可证监管,绕关出口或是故意伪报品名、税号等,可能触发走私罪,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单位行为的,还可能同时追究单位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合规路径:构建系统化风险防控体系
1. 立即开展产品筛查与许可范围确认
企业需以商品描述为准,全面对照79号公告附件清单,开展产品筛查,对在需出口许可范围的,及时确认、准备资料申请出口许可证。
2. 建立全流程内部合规机制、严把单证质量关
将许可证“申领-使用-核销”作为刚性节点嵌入出口业务流程,建立销售、生产、质控、关务多部门协同机制,确保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信息准确。
确保出口合同规范完整,生产商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内容详实、数据准确。需特别关注再生钢铁原料等有特殊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 完善合同风险管理条款、推动企业战略转型
可在出口合同中增设“以卖方成功申领出口许可证为合同生效或发货前提”等条款,明确因许可证问题导致的履约障碍责任划分,降低商业违约风险。
建议将合规压力转化为发展动力,主动调整产品结构,加大高端特种钢、绿色低碳产品的研发与市场投入,从根本上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六、总结
钢铁出口许可证制度的重启,是我国在全球产业链重构和“双碳”战略背景下,对基础原材料贸易实施精准治理的关键举措。这一政策绝非简单的贸易限制,而是通过建立以质量、合规、绿色为导向的新型出口管理体系,引导钢铁行业从规模扩张转向高质量发展。
随着2026年1月1日实施日期的临近,相关企业应尽早行动,全面评估政策影响,加快构建适应新规的合规体系,在变革中把握机遇,在规范中获得发展。政策的有效实施,需要平衡好保障国内需求与参与国际竞争的关系,协同好出口管制与国内产业政策的步调。对于企业而言,新规既是必须面对的合规挑战,更是明确的转型信号。需将经营策略从低价走量变革为追求高质量、高附加值。
参考资料:
1.国家统计局网站《新中国50年系列分析报告之十三》https://www.stats.gov.cn/zt_18555/ztfx/xzg50nxlfxbg/202303/t20230301_1920451.html
2.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告(对外公布一、二批内部管理文件目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1年第2号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发第975号)
4.《200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4号)
5.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1号—对部分钢材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6.https://news.qq.com/rain/a/20251213A04DZ800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财税团队 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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