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来自头条4日推荐。大河报4日报道。
对这一报道介绍:
2025年1月12日晚,50多岁谢某宿于女友巩某家。谢某饮酒,当晚10~12时谢某身体不适,服用了巩某备用的胃药,然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
谢某仍感身体不适,躺在床上休息。
凌晨1~2时,谢某在卫生间晕倒。
巩某叫邻居把谢某抬到床上。后出门打车找谢某的同事,途中拨打了120电话。
经医院抢救无效谢某去世。
死亡原因为猝死。
事后,谢某家人将巩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巩某赔偿救治费,死亡赔偿金93.6万元的20%即18.7万元。
一审判巩某承担10%,赔偿9.3万元。
巩某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我仅以上述报道为素材予以评论。
我免责声明,不构成侵权和传播不实信息及宣扬不良价值观。
1.谢某和巩某系恋爱关系的男女同居好友。
虽然两人未领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
同居期间发生关系,既不鼓励也不反对。
发生关系的前提是身体允许。
判决书显示,2024年2月28日至3月9日期间,谢某“左侧口眼歪斜,言语不清”住院治疗,诊断为中风,缺血性脑血管病,2级高血压病。
说明谢某有严重的基础性疾病。
有严重的基础性疾病,是可能会发生猝死的重要因素。
饮酒,服药,发生性关系,加重了基础性疾病,谢某在卫生间晕倒,这就是证明,也是发生猝死的信号。
作为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谢某,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下,仍然饮酒,进而发生关系,这是大错特错。
为此,谢某对自己的死亡,法院认定承担主要责任是正确的。
2.作为同居女友巩某对谢某的猝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是应当的。
这是因为她们同居关系不是一天半天,时间较长,巩某对谢某患有中风,缺血性脑血管病,高血压等严重应当了解的。
有这么严重疾病,饮酒会“雪上加霜”,巩某未加制止。
虽然报道没有提到,也许巩某与谢某同桌共饮。
谢某本来身体不适,已经服药,在酒精的刺激下谢某提出性要求,巩某应当加以劝解阻止。
巩某仍不顾谢某的身体不适,而满足自己的私欲一时快活,竟然与谢某发生关系。
当发现谢某晕倒时,采取救治措施不当和不及时。
看到谢某晕倒了就该立即挂120急救电话,及时抢救也许还有一线希望。
巩某叫邻居把谢某抬上床,这个就不妥。
晕倒了不能动,动了会加重病情。
巩某上外边找谢某的同事,延迟了挂120的时间。
谢某的猝死,与巩某延迟挂120电话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不具有全部关系或者主要关系。
谢某的死,巩某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妥,也不冤屈。
3.谢某家人要求巩某承担谢某死亡2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只承担10%的赔偿,哪个更合理?
谢某家属对谢某的死亡,没有狮子大开口,要求巩某承担93.6万元全部赔偿,是理智的,这一点应当肯定。
要求承担20%的18.7万元赔偿是否高了?
法院从谢某,巩某各自的情况分析,认定巩某承担10%的赔偿即9.3万元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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