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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败诉,二审维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名下房产即将被拍卖。面对这样的困局,胡某利没有选择正视债务,而是与妹夫陶某云签下一份"倒签"至判决前的虚假租赁合同,企图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阻止法院执行。
60万元租金、14年租期,这份合同看似天衣无缝,却经不起法律的推敲。当亲情被用作逃债的工具,当法律程序被恶意操弄,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01 一场败诉的开始
法院的判决书送达那天,胡某利的心情跌入谷底。
这场民间借贷纠纷,他从一审打到二审,结果都是败诉。法院认定他应当偿还债务,判决已经生效。
对于普通人来说,收到败诉判决意味着接受现实、筹钱还债。但胡某利却动起了歪脑筋——如何才能保住自己名下的房产,不让债权人拿走?
他名下有一处宾馆和一处健身房,占据一、二层房产,还有一辆越野车。这些资产,是他最后的家底。如果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他将一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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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执行程序的启动
2017年初,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胡某利所有的宾馆和健身房一、二层房产以及那辆越野车进行查封,并着手组织拍卖程序。
拍卖公告一旦发出,就意味着这些资产将在法律程序下被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时间紧迫,胡某利急需一个"方案"来阻止拍卖的发生。
03 妹夫的"登场"
关键时刻,胡某利想到了自己的妹夫陶某云。
陶某云是个老实人,平日里和胡某利关系不错。胡某利找到他,说了自己的困境,然后抛出了一个"计划"。
这个计划的核心,是利用法律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房产在出售前已经存在租赁关系,那么新的买受人需要继续履行原来的租赁合同。这意味着,如果能证明陶某云早在判决前就租下了这些房产,那么即便房产被拍卖,买家也无法立刻赶走陶某云这个"租户"。
更关键的是,如果租期足够长、租金足够高,房产的拍卖价值将大打折扣,甚至可能流拍。
04 一份"倒签"的合同
2017年初,胡某利与陶某云经过预谋,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
这份合同的内容看起来"完美":
租赁标的是胡某利名下的宾馆和健身房。
租金总额高达60万元。
租赁期限长达14年。
但最关键的细节在于合同签订日期——2016年6月15日,恰好是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之前。
通过这个"倒签"的日期,胡某利试图制造一种假象:在判决生效之前,这处房产就已经被陶某云"合法"租下了。
为了让这份合同更加可信,胡某利还指使他人伪造了租赁交割物资清单、租金收条等证据材料。
05 执行异议的"出击"
一切准备就绪后,陶某云按照胡某利的指使,开始行动。
2017年6月15日,陶某云依据那份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拍卖执行。
他的理由很"充分":作为合法的承租人,他有权在租赁期限内继续使用这些房产,法院不能因为拍卖而损害他的合法权益。
然而,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在初步审查后,发现了一个关键问题:陶某云虽然拿出了租赁合同,但他并未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产。
同年6月29日,法院以案外人未实际占有涉案房产为由,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06 升级的对抗
第一回合的失败,并没有让胡某利和陶某云放弃。
既然执行异议被驳回,那就再进一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017年8月1日,陶某云以自己与胡某利存在合法租赁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涉案房产的租赁权益,并排除强制执行。
这一次,事情的发展超出了债权人的预期。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裁定中止对涉案执行标的的处分。这意味着,在诉讼结果出来之前,胡某利名下的房产暂时不会进入拍卖程序。
胡某利的"缓兵之计",似乎奏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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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时间的拖延
对于债权人来说,这是一场漫长的煎熬。
法院的裁定虽然只是"中止"而非"终止",但诉讼程序需要时间。从立案到开庭,从审理到判决,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等待。
而在这段时间里,胡某利名下的房产被"保护"了起来,债权人拿不到一分钱。
更让人愤怒的是,如果这起执行异议之诉胡某利和陶某云最终胜诉,那么这些房产可能真的无法被执行。
60万元租金、14年租期——谁会买一套需要等14年才能收房的房产?
08 真相的揭露
纸终究包不住火。
随着案件的深入审理,那份"完美"的租赁合同开始露出破绽。
首先是合同签订日期的问题。2016年6月15日,恰好是一审判决之前,这个时间节点本身就十分可疑。为什么陶某云偏偏在这个敏感时期签下如此大额的租赁合同?
其次是租金的问题。60万元的租金,对于一处宾馆和健身房来说,这个价格是否合理?陶某云是否有能力支付这笔款项?租金又是通过什么方式支付的?
更关键的是,陶某云作为"承租人",为什么从未实际入住或使用过这些房产?如果真的签订了租赁合同,他为什么不行使自己的使用权?
种种疑点表明,这份租赁合同很可能是事后伪造的。
09 法律的审判
真相大白后,胡某利和陶某云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二人共同故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
在这起共同犯罪中,胡某利和陶某云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二人均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
法院还特别考虑到,陶某云是在胡某利的指使下参与虚假诉讼,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最终判决:
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利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陶某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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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买卖不破租赁"的滥用
这起案件揭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正在被某些人恶意利用。
这一原则的立法本意,是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房屋买卖而导致承租人无处可住。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一项善良的制度设计。
然而,一些被执行人却将这一原则当作逃避执行的"工具"。他们与亲友串通,伪造签订于查封之前的长期租赁合同,试图阻止法院对房产的强制执行。
如果这种行为不受惩罚,"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将沦为逃废债的"挡箭牌",法律的善意将被恶意透支。
11 识别虚假租赁的要点
这起案件也为法院识别虚假租赁关系提供了参考。
第一,关注合同签订时间。如果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恰好在判决生效或查封之前,需要高度警惕。被执行人有可能通过"倒签"日期来制造虚假的在先租赁关系。
第二,审查承租人的实际占有情况。真实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应当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如果承租人只有一纸合同却从未入住,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
第三,核实租金支付情况。大额租金的支付应当有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如果只有收条而无资金流水,或者资金来源可疑,都是识别虚假租赁的重要线索。
第四,关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本案中,胡某利和陶某云是姻亲关系。被执行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需要加大审查力度。
12 亲情不是违法的理由
陶某云在这起案件中的角色,令人深思。
作为胡某利的妹夫,陶某云或许出于亲情帮忙,觉得"不过是签个字而已"。然而他没有意识到,这个"小忙"已经触犯了刑法。
亲情是人之常情,帮助亲人也无可厚非。但当"帮忙"的内容涉及违法行为时,就必须坚决说"不"。
陶某云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虽然不用入狱,但这个判决将成为他一生的污点。仅仅因为碍于情面"帮了个忙",就背上了刑事犯罪的记录,这个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13 对被害人的警示
这起案件也提醒所有债权人:在维权过程中,要保持警惕,及时识别和举报虚假诉讼行为。
当发现被执行人突然冒出"租户""买家"等主张权利的案外人时,要仔细审查这些人的身份和与被执行人的关系。
当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明显不合常理时,要积极向法院反映情况,提供线索。
当怀疑存在虚假诉讼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赋予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关键是要善于运用。
14 司法公正的守护
这起案件的判决,再次证明了一个道理: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企图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的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均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干扰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为自己或者帮助他人逃避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严重。
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甄别判断能力,重视被害人报案和控告、群众举报等线索来源,及时发现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并依法惩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企图钻法律空子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素材来源】
本文改编自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胡某利、陶某云虚假诉讼案。案件涉及被告人通过虚假租赁合同对抗法院强制执行,二人最终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对涉案人员姓名进行了化名处理。文中配图均为示意图,与实际案件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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