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往往是离婚纠纷中争夺的重点,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又都不愿意直接抚养子女,互相推诿,法院该怎么判呢?1月4日,古交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明(未成年)。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不断,感情逐渐破裂。闫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闫某以自己没有能力为由,主张由被告王某抚养孩子。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以闫某抚养孩子为前提。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闫某与王某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互相推诿。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保障子女合法权益。本案中,原、被告均不愿承担直接抚养责任,不仅违背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依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基本原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闫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婚姻不仅是夫妻双方的事,更关乎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成长。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夫妻关系解除而免除。法官强调,法律赋予夫妻离婚权利,但绝不允许以牺牲子女利益为代价。未成年人的父母拒绝直接抚养子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该案的判决旨在引导当事人正视父母责任。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保护他们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父母作为第一责任人,更应以身作则,履行抚养教育义务。
法官提醒公众,婚姻可以解除,血缘与责任无法解除。孩子不是婚姻的附属品,而是独立的生命个体。案件虽小,却深刻警示每个人,为人父母,当以爱和责任为底色。离婚不是推卸责任的出口,而是理性协商、妥善安置的新起点,希望所有父母都能成为孩子最坚实的依靠。(记者 任蕾)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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