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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黑龙江省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现就2025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含)前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并已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212元、202元、192元、182元、173元、157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5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4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34元。调整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低于3785元/月、3028元/月、2271元/月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配偶每月增加107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执行时间和资金渠道
此次待遇调整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要求
本次待遇调整通过全省“金保工程”一体化平台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统一实施。省社保中心按规定范围和标准统一向省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线上进行操作。各地务于2025年12月落实到位。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待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高效落地。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鸡西 掌上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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