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先动手打我,我还手怎么还成了违法?”近日广西柳州一起打架案,让不少人犯了迷糊:先动手的钱某只被罚款100元,还手的赵某却被行政拘留3天,法院还说赵某“主动攻击性强”。这事儿看似“不公平”,实则藏着法律对“正当防卫”和“互殴”的明确界定,今天咱们用大白话把它讲清楚。
先回顾下案子:赵某和钱某是相邻商铺的老板,因为赵某挪走钱某顾客的手推车,两人先吵起来。赵某推落钱某货物后,钱某打了赵某一拳,赵某当时招架着退了两步——到这儿,钱某的“先动手”是没跑的。但关键在后面:钱某打完一拳就没再动了,可赵某直接冲上去把钱某摔倒,还按住他的头往地上撞。最后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警方对钱某罚款100元,对赵某拘留3天,赵某不服起诉,结果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
为啥还手的赵某罚得更重?核心就在于他的行为没构成“正当防卫”,反而成了“主动殴打”。很多人以为“别人打我,我还手就是正当防卫”,但法律里的“正当防卫”可不是这么简单,得满足3个硬条件,少一个都不行:
第一,得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比如别人正打你、抢你东西,这才叫“正在进行”。案子里钱某打完一拳就停手了,没再继续攻击,相当于“侵害已经结束”,这时候赵某再动手,就不是“防卫”而是“报复”了。
第二,防卫得有“被动性”。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侵害”,不是“反过来打回去”。钱某停手后,赵某完全可以躲一躲、或者直接报警,可他偏要冲上去撞人,这就从“被动防御”变成了“主动攻击”,性质完全变了。
第三,手段得“相当”。别人用拳头打你,你顶多还手挡一下、推一下,要是直接拿东西砸、或者把人往死里打,就超过“必要限度”了。赵某把钱某摔倒后还撞头,明显比钱某的“一拳”要重得多,属于“过度反击”。
有人可能会问:“那以后别人先动手,我难道只能挨揍?”当然不是!法律从没想过让好人受委屈,关键是要选对“防卫姿势”。比如遇到有人打你,首先尽量往后躲,避免冲突升级;如果躲不开,用最小的力气制止对方(比如抓住对方的手不让他继续打),同时马上喊人帮忙或者报警;千万别等对方停手了,你再回头“找补”,那样很容易变成“互殴”。
而且从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明确规定:只要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还手,就算造成损害,也不算违法;哪怕稍微有点过度,只要没造成大伤害,也可能不处罚。这法律其实是给咱们“撑腰”的,但“撑腰”不代表“可以随便打”,得在法律划定的框框里保护自己。
最后再提醒一句:邻里之间、生意伙伴之间,难免有摩擦。像赵某和钱某,本来只是挪个手推车的小事,吵两句就过去了,非要推货物、动手打,最后一个罚款一个拘留,生意受影响不说,还落个违法记录,多不值。遇到事儿别冲动,先想想“能不能报警”“能不能协商”,实在不行走法律途径,比动手打架靠谱多了。
毕竟法律的初衷,不是“罚谁”,而是让大家知道:该怎么合法保护自己,又该怎么避免变成“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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