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4日,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湖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通知》,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1年。
通知对电网侧新型储能中的独立储能,建立容量补偿机制,定期公布纳入容量补偿范围的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清单,享受容量补偿的项目不得租赁容量。
月度容量电费按照月度容量电价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确定。其中,月度容量电价=年度容量电价/12,年度容量电价暂按165元/千瓦·年执行;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按月滚动清算。
电网侧新型储能:直接接入公用电网、具备独立计量条件、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新型储能(包括独立储能和新能源场站外配建储能)应当按规则参与现货市场,充放电价格由市场形成,充电下网电量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电度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
电源侧新型储能:应按规则参与现货市场,与所属新能源场站执行相同的发用电价格政策,整体结算电费。未参与市场期间,执行相同电压等级代理购电两部制用户的低谷电度电价。
原文如下:
![]()
![]()
![]()
![]()
来源:湖北省发改委
![]()
特别声明:转载内容,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