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耿子叶)近日,北京市医保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产前检查费用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26年1月1日起,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含产后42天检查)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3000元(含)以内支付比例100%,3000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30%,封顶线1万元。
此前,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医保范围内产前检查支付标准为: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含产后42天检查),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如低于限额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如高于限额标准按限额标准支付。
通知提出,参加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享受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上述生育保险产前检查支付标准予以支付。
按照通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范围,按照居民医保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通知还提到,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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