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过错是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中的常见情形,也是影响被告人量刑的重要情节。被害人过错认定的基础,理论上有责任分担说、非难可能性降低说、自我答责理论、社会相当性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等。上述观点虽然有别,但普遍承认被害人过错是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重要因素,被害人过错在刑法意义上具有否定价值,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给予从轻考量。
二、被害人过错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被害人过错的直接规定,但被害人过错在《刑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多有体现。《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本质上就是在被害人过错达到不法侵害程度时,被告人责任可以减轻。在没有防卫过当的情形下,被告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在防卫过当情形下,对被告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4条等将被害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有无责任、责任程度作为影响被害人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6条规定:“……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实践中如何适用被害人过错
不同于普通语境下的过错,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具有自身特定的含义。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过错一方是被害人,被害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本身就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具有社会可谴责性。以此逻辑展开,可以对加害行为的行为人进行积极的刑法评价。
但是要注意,被害人的轻微过错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被害人过错。对于案件源于邻里之间矛盾纠纷,但是被害人对矛盾发生具有重要作用或者被害人负有同等责任,实务中往往会认为“事出有因”,并在司法裁判中表述为“被害人对案件起因负有一定责任”,以此酌情从轻处罚。
例如:《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10月27日 法〔1999〕217号)规定,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此外,量刑情节应当适用自由证明,被害人过错是影响量刑的事实,应当适用自由证明,不受证明方法和证明手段的限制,采行优势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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