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中限量可是危险货物包装的“豁免金牌”,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的如:日化用品、医疗洗护用品、自喷漆、钉枪气雾罐、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固体酒精、卡斯气罐、空气清新剂、汽车清洁剂、消毒湿纸巾等都是海运中限量运输的常坐嘉宾,那么限量到底是什么呢?
IMDG 规则中文翻译版中的限量即有限数量(Limited Quantity,缩写LQ),当需交付运输的危险货物包装较小,所盛装的危险货物危险性较低,且包装满足相关要求,即可免除危险货物运输的部分包装的技术要求。
简单地讲,限量出运的危险货物,通过采用组合包装用小包装代替大包装的方式,包装相对结实牢固,降低了其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同时也提高了发生泄漏的可控性,这区别于罐箱或集装箱运输的大宗货物,运输风险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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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所谓的“豁免”到底豁免了什么?,“部分包装技术要求”又指什么?您或许充满疑惑,那么请继续往下看,舜欣物流小编带您读懂限量。
了解限量前,我们需要先准备好IMDG code简称危规书,即将于2026.1.1强制执行的危规书是42-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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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 确认是否可以限量运输
根据“危规书”第2册第三章所列的危险物一览表7a栏所示内容,是我们确认所要出运的危险货物是否可以限量运输的第一步(此处需我们已知危险货物分类鉴定结论:可参考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或MSDS来确定危险货物分类):
如下图所示,若7a栏标注为0的,表示不可以限量运输,如显示是重量或者升数,例:5KG/5L则表示可以限量运输,且单一内包装或物品的最大净重或容量不得超过该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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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运输规则制定的初衷是针对危险性较低的危险货物,危险性越高,单一包装允许盛装的有限数量就越小。
Step.2 确定限量运输的包装方式
货物以限量运输时,必须采用组合包装的形式即:将危险货物放置于内包装后,再放置在合适的外包装里,可以使用中间包装,单个包件总毛重不能超过30KGS。
特殊情况:
①针对1.4S的危险货物,包装必须完全符合第4.1.5节(第1类危险货物的特殊包装规定)的规定;
②气雾剂或装有气体的小型容器无需使用内包装。
除第1.4S的危险物品以外,符合4.1.1.1、4.1.1.2和4.1.1.4至4.1.1.8章节规定条款的收缩包装或拉伸包装托盘,均可作为按照限量出运的危险货物的外包装。
但易碎或易破的内包装,如玻璃、瓷器、粗陶瓷或某些塑料等制造的内包装,应放在设计和制造都符合4.1.1.1、4.1.1.2和4.1.1.4至4.1.1.8章节规定的中间包装中,其设计必须符合6.1.4的构造要求,单个包件总毛重不应超过20KG。
装在玻璃、瓷器或粗陶瓷内包装的第8类、包装类II的液态货物,应放在相容的刚性的中间包装内。
根据上述2个步骤我们已经可以确定需限量交付的危险货物的要求,满足限量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豁免了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即:性能单),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即:危包),不需要UN包装即可合规出运:
隔离豁免
不同限量内的危险货物可以装在同一外包装内,其要求为:
1.该物质符合7.2.6.1的规定(物质之间不会相互发生危险反应:燃烧和/或产生大量的热、产生易燃、有毒或令人窒息的气体、生成腐蚀性物质或不稳定物质);和
2.考虑了7.2章的隔离规定,包括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6b栏的规定。尽管在危险货物一览表列出了不同规定,同一类别包装类Ⅲ的物质如果符合上述1的规定可以装在一起。
第 7.2 至 7.7 章的隔离要求包括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6b栏的规定不适用于限量危险货物的包件和相关的其他危险货物。然而,第1.4类配装类为S的物品不得与第1类配装类A和L的危险货物积载在同一隔离处所或货物运输组件中。
积载要求
限量出运的危险货物,按照积载类A积载,无需遵守危险货物一览表16a的其他积载规定(积载类A:货船舱面或舱内积载均可)
标牌标记的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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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标记
包件
包件是货物和其包装的最终产物,是一个便于运输的整体。
限量运输的危险货物包件需显示如上标记:最小尺寸为:100mm×100mm。四方形线的最小宽度为2mm。在尺寸不确定的地方,标记所有部分的比例应如图所示。如果由于包件尺寸受限尺寸可减小至50mm×50mm,但须确保内容清晰可辨。同时四方形线的最小宽度可减小至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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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贴标总结-包件:
包件仅需加贴限量标记,不需张贴:危标和危类、正确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
集合包件
当限量货物至于集合包件内或成组装载时,除非集合包件或成组包件内所有危险货物的标记是清晰可见的,否则需要张贴集合包件标记(字高要求12mm),当集合包件或成组的包装内有其他未按照限量出运的危险货物,这些危险货物的规定应符合5.1.2.1(即:集合包件运输的非限量运输的危险货物应注明每一件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和联合国编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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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包件标记
实操贴标总结-集合包件:
如下图所示,下面的托盘中包件上的限量标记清晰可见,不需要额外张贴集合包件标志;
相反,上面的纸箱作为集合包件的包装材料,内包件上限量标记不可见,则需在集合包件外加贴:限量标记、集合包件标记、如符合要求需要还应张贴指示箭头(如内装物为液态,有通气口的单一包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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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包件的标记张贴示意图
运输组件
①当限量运输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内无其他非限量危险货物拼箱出运时,运输组件不必按照5.3.2.0(正确运输名称)和5.3.2.1(联合国编号)的规定显示标牌和标记,但是需要张贴限量标记,最小尺寸为:250mm×250mm;
②含有危险货物和限量运输危险货物的运输组件须按非限量运输的危险货物的规定进行标牌和标记,然而,如果危险货物无标牌和标记要求的,运输组件须按3.4.5.5.4要求进行标记。
实操总结-标牌:
(标牌可以简单理解为集装箱四面张贴的大危标)
1.集装箱内仅含有按照限量要求出运的危险货物时,集装箱外四周应张贴限量标记。不需加贴危标和危类、正确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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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限量货物和其他UN包装危险货物混拼出运,则应按照UN包装危险货物的分类,危类,联合国编号,张贴标牌和标记,但:
3.如混拼出运的UN包装危险货物按照《IMDG 规则》无标牌和标记张贴要求的,集装箱四周应张贴限量标记。
另外:张贴在运输组件上的标牌、标记都应至少满足在海水浸泡3个月仍清晰可辨、不脱落。
运输单证
当危险货物按照第3.4章和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a栏规定的限量包装运输时,须标明“限量”或“LTD QTY”字样。
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限量运输虽然豁免了UN包装,但并不等同于普货,仍属于危险货物,这也是很多出口企业最容易陷入的误区,拟交付运输的限量货物应按照其危险特性向船司、海事、海关提供危险货物的相关资料并正确申报。
限量货物海事所需申报:
1、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限量危险货物的实际托运人应了解货物的具体情况、理化特性、相关数据及《IMDG规则》对相关限量危险货物的要求,如实填写《限量危险货物证明》,并在办理限量危险货物的申报手续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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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装危险货物产品技术说明书/包装技术说明书
在办理限量危险货物的申报手续时,需提供产品技术说明书(MSDS)/包装技术说明书。
3、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
限量运输的危险货物同样需要装箱证明书,由装箱检查员签发,装箱单位盖章。
4、其他海事当局要求提供的资料:如申报委托书等。
限量货物海关申报:
限量出运的危险货物办理海关申报手续时应遵循海关监管要求,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依然需要提供通关单,即办理商检方可出运。
如上,我们已知哪些危险货物可以限量运输,那么哪些危险货物不可以限量运输呢?
1.第1类爆炸品(除1.4S);
2.第2.3类有毒气体
3.第4.1类退敏爆炸品
4.第4.2类易自燃物质
5.要求控制温度的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
6.第6.2类感染性物质
7.第7类放射性物质
8.规定使用包装类I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1139、1210、1268、1263、1267、1863、1866、3295的货物限量为500毫升)
9.第9类物质中的二氧化碳、烟雾剂、鱼粉、救生设备、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或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蓄电池、基因改变的微生物、加热液体,未另列明的、加热固体,未另列明的、气囊充气器或气囊装置或椅座安全带预张紧装置、塑料模料以及熏蒸状态下的货物运输组件。
打火机这种小型气体装置,虽然危险品净量很少,但由于是具有易燃性的气体,就不能按限量运输。应注意上述为概括性要求,具体每类中各货种还会有个别的差异,请结合IMDG规则判定。
以上,关于限量运输的相关操作指南就到这里啦~!如您仍有不清楚的,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海运危险货物限量运输≠普货,请务必合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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