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千某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某源公司”)与工人盛某的工伤赔偿纠纷引发广泛关注。千某源公司称已先行垫付16.3万元工伤相关费用,且工人签署“赔偿完毕、不再追责”的结清证明,但仲裁委仍裁决公司需额外支付10.6万余元。值得注意的是,仲裁裁决中未将企业垫付的抢救费等款项作为工伤赔偿抵扣项,这一结果让不少企业产生顾虑:今后发生工伤事故,企业还敢主动垫付医疗费用吗?
工伤事故突发:认定七级伤残,企业垫付相关费用
2022年6月24日上午,盛某在慈溪市新城河区块一期改造项目施工时,从地下车库出口雨棚顶部不慎摔落受伤,随后被送往慈溪市人民医院救治。仲裁裁决书显示,盛某先后三次住院治疗,治疗周期从2022年6月24日持续至2022年10月14日,历经急诊救治与康复治疗阶段。
2023年2月27日,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单位认定盛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11月29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七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千某源公司已为盛某参加建筑工程工伤保险,2024年2月26日,慈溪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基金支出户分三笔向盛某支付工伤待遇费合计329424.5元。
千某源公司表示,事故发生后已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根据仲裁裁决书确认,盛某本人认可收到公司直接支付的13.8万元,此外,公司还向盛某合伙人转账2.5万元,上述款项合计16.3万元,其中包含工伤后的抢救费、治疗费等关键支出。
2024年1月7日,盛某签署《结清证明》,明确载明:“已收到该项目全部工程款及因工伤引起的赔偿款……工伤事宜也已赔偿完毕,本人以后不再追责宁波千某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伤赔偿责任。”该证明成为千某源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已结清”的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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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清证明,当事人提供)
争议升级:仲裁支持部分诉求,企业质疑重复赔偿
2024年7月,盛某向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千某源公司支付各项赔偿款合计384320元,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等多项费用。
千某源公司在庭审中称,其与盛某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关系,本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便需承担,相关赔偿也已支付完毕。对于各项费用,公司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天数过高,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部门支付,护理费标准过高等,尤其提出垫付的 16.3 万元中包含抢救费等工伤直接相关费用,应在赔偿中予以抵扣。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千某源公司为盛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医疗费需经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审核后由基金支付,未支持盛某要求公司直接支付该两项费用的诉求。
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仲裁庭结合盛某住院天数及康复治疗情况,确认停工留薪期293天,支持按照8020元/月标准计算,核定金额78328.67元;同时支持护理费28580元,鉴定费因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围未予支持。
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千某源公司需向盛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与护理费合计106908.67元;公司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盛某予以协助;驳回盛某其他仲裁请求。但仲裁过程中,千某源公司垫付的 16.3 万元中明确包含的抢救费等支出,未被认定为工伤赔偿抵扣项,这让企业质疑存在“重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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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书,当事人提供)
核心争议:结清证明未被采纳,款项性质成关键
仲裁裁决作出后,千某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接受。公司认为,盛某已签署结清证明并确认收款,仲裁庭未将垫付费用作为工伤赔偿抵扣项,反而判决额外支付10万余元,属于“重复赔偿”。
仲裁裁决书给出的理由是双方涉及工程款结算纠纷,不属于本委审理范围。这意味着公司垫付费用可能被认定为工程款而非工伤赔偿款,无法在本案中抵扣。千某源公司称,垫付费用均为工伤后的抢救费、治疗费等,且盛某在证明中一并确认“工程款及工伤赔偿款”已收到,理应视为工伤赔偿结清;而盛某一方则可能认为,相关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未足额获得,有权主张权利。
此外,双方关于法律关系的争议也加剧了案件复杂性。千某源公司主张是劳务分包关系,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盛某已被认定为工伤,意味着相关部门已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或符合工伤认定情形),这也是仲裁庭支持盛某部分诉求的重要前提。
后续走向:司法救济推进中,争议待进一步厘清
目前,案件后续处理正在进行。该案件为企业和劳动者带来重要法律启示。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应规范款项支付流程,明确转账备注,留存相关证据,避免款项性质混淆;签署协议时需确保内容明确无歧义。劳动者签署法律文件前应仔细阅读,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因重大误解签署不利协议,遇工伤应依法主张权利。
此案反映出工伤赔偿纠纷中的法律难点,如何平衡企业善意垫付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与公平正义,成为司法机关需要审慎处理的课题。期待相关部门通过严谨司法程序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决,既保护劳动者权益,也不挫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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