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得润电子(002055.SZ))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邱建民于2024年12月25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444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44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邱建民立案。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5 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得润电子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0年至2021年,因得润电子主要客户等经营困难,无法偿还欠款,致使公司现金流紧张,得润电子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裁邱建民通过自有资金、对外借款等方式,向得润电子客户、原子公司、设备供应商等提供资金支持,用于前述主体向得润电子归还历史欠款。邱建民未向得润电子报告上述资金实际来源,导致得润电子2020年、2021年分别虚构回款394,584,426.91元、112,960,100元,少计信用减值损失371,151,433.40元、66,393,093.51元;少计资本公积321,316,487.76元、434,276,587.76元。
二、2022年6月,邱建民指使得润电子子公司以预付货款的形式,间接向得润电子联营公司提供资金,用于到期归还得润电子的财务资助款,导致得润电子2022年上半年虚构回款26,836,923.99元,少计信用减值损失5,060,996.46元。
上述行为导致得润电子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1月11日,得润电子在完成有关非公开发行后披露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文件),引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1月至9月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24年4月29日,得润电子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公司将最终源自实际控制人的应收款项回款视为股东捐赠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反映交易目的和商业实质,并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对2020年度调增信用减值损失371,151,433.40元,调增资本公积321,316,487.76元;对2021年度调增信用减值损失66,393,093.51元,调增资本公积434,276,587.76元。
深圳证监局认为,得润电子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同时,邱建民作为得润电子实际控制人,向得润电子隐瞒其个人向公司客户、原子公司、设备供应商等提供回款资金情况,指使得润电子子公司向联营公司提供回款资金,导致得润电子信息披露违法,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得润电子时任董事长、总裁邱建民,明知公司存在虚构回款情形,仍签字保证得润电子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是对得润电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得润电子时任总裁、董事邱扬,未对相关回款及预付款异常保持审慎关注,审批同意相关预付款流程,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得润电子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得润电子时任财务总监饶琦,未对相关回款及预付款异常保持审慎关注,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得润电子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结合公司已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积极配合调查以及相关款项已捐赠给公司等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深圳证监局拟决定:一、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二、对邱建民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4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800万元罚款);三、对邱扬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四、对饶琦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邱建民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还拟决定:对邱建民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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