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过程中,若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方案只针对地上房屋的建筑,而将宅基地上的其他附属设施排除在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拆迁补偿都包括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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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因地方道路扩建项目,赵先生家的老宅被划入了征收范围。这个消息让赵先生一家喜忧参半:喜的是居住环境可能迎来改善,忧的是未来的生活能不能得到保障。然而,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方案却只计算了房屋面积,宅基地上的其他附属设施都被排除在外。这让赵先生又困惑又心急:这房子和地不应该都是一体的嘛,只补房、不补其他,这合理吗?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宅基地上的附属设施虽可能不如主屋价值高,但却是农民生活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和使用价值不容否定。因此,宅基地拆迁中,将附属设施排除在外通常是不合理的,而完整的拆迁补偿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搬迁安置等多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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