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党纪处分
年度考核
影响
党内警告
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
根据考核结果定
严重警告
当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撤销党内职务
当年确定为不称职
留党察看
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留察一年的,第二年不确定等次;留察二年的,第二年、第三年,均不确定等次
开除党籍
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第三年,均不确定等次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监察对象)
政务处分
年度考核
影响
警告
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
根据考核结果定
记过
当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记大过
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等次
降级
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等次
撤职
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等次
开除
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从受处分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其他人员(非监察对象)
处分
年度考核
影响
警告
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
根据考核结果定
记过
当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不得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降低岗位等级
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等次
开除
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从受处分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组织处理
年度考核
影响
调整职务
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
根据考核结果定
责令辞职
免职
降职
当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不得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特殊情形
年度考核
同时受处理处分
同时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者所在机关给予处分、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跨年度结案
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予(免予)处分、或者给予(政务)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可按照规定补定等次
受处理处分事业干部年度考核
相关规定摘编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一、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十一条(第二款)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当年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受政务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按照受同种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是指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考核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倾斜;在岗位晋升、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
(二)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三)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员)等级;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三)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五)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以按规定解除聘用(任)合同。
其中,受处理、处分时已按规定降低岗位(职员)等级且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为避免重复处罚,不再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档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的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二十七条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六)因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信息来源:本文来源于“纪法思享”,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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