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故意伤害”到“正当防卫”
剧情陡然反转
一名学生被围殴后反击致人重伤
河南高院依法改判无罪
打破“还手即互殴”魔咒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9日晚,姚某申在饭店为其女友高某珍庆祝生日,李某深、李某晴、韩某涛、姜某丹、张某新、张某源等人参加。吃饭过程中,李某晴告诉姚某申,张某源曾是高某珍的前男友,引发姚某申不悦。饭后,李某深提议打张某源一顿泄愤,经商量,决定在送张某新、张某源回家途中动手,行至某镇初级中学附近时,姚某申让张某源下车,并伙同李某深殴打张某源。张某新见状劝阻,并声称如果再打就报警。李某深不让张某新报警,先打了张某新一记耳光,张某新还击李某深一耳光,李某深等人遂对张某新拳打脚踢,王某阳将张某新踹入路边沟里,李某深、李某晴、王某阳等人进入沟内继续殴打张某新,张某新随手捡起身旁一个碎酒瓶还击,致王某阳面部、眼睛受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另查明,李某深、姚某申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000元;李某晴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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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张某新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新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张某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张某新先后向原二审法院和河南高院提出申诉。
河南高院再审认为,本案所涉打架之事起因于姚某申得知张某源系其女友的前男友,引发反感。经李某深提议,姚某申同意殴打张某源一顿泄愤,张某新对此事并不知情,亦与起因无牵连。张某新并非为帮助张某源主动参与打架,而是因语言制止不法侵害被李某深打耳光而实施反击,属面对不法侵害的自卫行为。王某阳之伤系张某新因被踹入沟中受多人殴打后,出于本能随手捡起碎酒瓶还击所致,并非互殴。原审被告人张某新为阻止他人不法侵害张某源而招致自身受到不法侵害,又为制止本人遭受不法侵害而实施自卫,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生效裁判认定张某新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遂依法改判张某新无罪。
案发时,张某新系某高校在校学生,因犯罪失去学习机会。再审判决生效后,河南高院承办法官前往张某新原学校协调恢复了其学籍,帮助其正常完成学业。
法官说法
正当防卫是以正义之“暴力”对抗非正义之暴力,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体现了“正义不能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运用得当,能够起到惩恶扬善、弘扬正气的积极作用。
正当防卫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既要考虑不法侵害者一方的情况,也要考虑实施防卫者一方的情况;既要考虑防卫者造成的实际损害等客观情况,也要考虑防卫者的防卫动机等主观情况;既要考虑案件核心事实,也要考虑案件边际事实;既要考虑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内容,还应综合考量社会背景、前因后果、民情风俗、具体时间地点(白天或深夜、偏僻处或闹市区)、不法侵害者与实施防卫者之间的关系(家庭成员、亲友或陌生人)及平时表现等情形。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 源:省法院刑三庭薄金栋
责任编辑:姚 红、李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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