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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权属直接关联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核心利益,行政确权行为的合法性至关重要。某市某镇政府支付“地皮款”占用集体土地多年后,县政府未经法定征收程序即确权为国有建设用地,引发权益纠纷。北京圣运征地律师赵雪玲、石珊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介入维权,最终推动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案涉确权决定违法。
一、基本案情:未批先占后确权,集体权益遇危机
2001年,某市某镇政府为建设中心广场,向当地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16万余元“地皮款”,占用集体土地30余亩。此后地块由镇政府管理使用,但始终未办理合法征收手续,权属仍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2023年,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现案涉土地被擅自开发地下空间,经圣运拆迁律师指引调查得知,县政府已作出《关于确定某镇中心广场土地权属的决定》,将案涉集体土地直接确权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归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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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为该确权行为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也未保障其知情权、异议权,严重侵害集体权益,遂委托圣运征地律师赵雪玲、石珊律师启动维权,诉求撤销案涉确权决定并责令县政府重新确权。
二、维权博弈:三大焦点破局,圣运律师精准施策
(一)争议焦点一:申请人是否具备复议主体资格?复议申请是否超期?
县政府在复议中抗辩:申请人(经济合作联合社)不具备土地所有人资格,无权提起复议;且确权决定2023年1月作出,申请人2024年7月申请复议已超期,请求驳回。
圣运征地律师赵雪玲、石珊律师快速响应:一方面,协助当事人收集过半数村民签字的维权同意书及代表人推选证明,依据司法解释明确,过半数村民同意即可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维权,夯实申请人主体资格;另一方面,核查确认县政府未送达确权决定、未告知救济渠道,申请人2024年3月X日才通过其他案件知晓相关事宜。根据《行政复议法》,申请期限自知晓救济权利之日起算,本案复议申请未超期,依法应受理。
(二)争议焦点二:确权决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县政府主张,确权决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地方规定作出,镇政府2001年已补偿,且经权籍调查、公告无异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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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拆迁律师直击核心质疑:集体土地转国有必须履行完整法定征收程序,这是法律红线。县政府无法提供案涉土地的合法征收证明;其援引的地方规定仅适用于城市建成区或特定条件集体土地,却未能举证案涉土地符合适用情形。圣运律师明确,案涉确权决定缺乏事实支撑、适用法律错误,属违法行政行为。
(三)争议焦点三:确权决定应否撤销?公共利益与集体权益如何平衡?
维权关键难点显现:案涉确权决定作出后,县政府已将地块出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已投入开发建设(规划为广场及地下配套设施),直接撤销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及公共利益。
圣运征地律师结合实际调整策略,坚持确权决定违法的核心主张,同时向复议机关提出“确认违法+补救措施”的合理诉求。律师强调,行政行为违法性不可忽视,集体权益必须保障,县政府应通过合理补偿等方式弥补当事人损失,实现集体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三、律师说法:集体土地维权,圣运律师划重点
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赵雪玲、石珊律师指出,本案为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维权典型案例,其法律要点与维权逻辑对同类案件具重要参考价值:
(一)集体土地转国有,法定征收程序不可少
圣运征地律师强调,集体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严格保护,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必须走完批准、公告、补偿等法定征收流程。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以“地皮款”、长期占用为由规避征收程序直接确权,属典型违法行政。本案中,县政府拿不出合法征收证明,确权行为自然不被法律支持。
(二)复议申请资格与期限,维权需守法律边界
圣运拆迁律师提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维权需关注两大关键:一是主体资格,过半数村民同意即可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申请复议或诉讼;二是申请期限,行政机关未告知救济权利的,期限自当事人实际知晓之日起算,而非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权益受损后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失维权时机。
(三)利益平衡下的维权智慧,违法行政需担责
本案中,圣运律师未一味追求“撤销”,而是结合地块已开发的实际,提出“确认违法+补救措施”诉求,既守住当事人核心权益,又兼顾公共利益与第三方合法权益,尽显专业维权智慧。圣运征地律师表示,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前提,即便因公共利益不宜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也需确认其违法性,并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合理补偿等补救措施保障当事人权益,这既是对违法行政的否定,也是对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
最终,南阳市人民政府采纳圣运律师核心代理意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县政府确权决定违法,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此案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挽回潜在重大经济损失,更彰显了圣运征地律师、圣运拆迁律师在集体土地维权领域的专业实力,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实践借鉴,同时警示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守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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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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