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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营用房的强制拆除需严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联合执法更不能逾越法律边界。漳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土地建设仓库用于商业经营,因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被某街道办与某区城管局联合强制拆除。他们主张案涉建筑为违建、原告主体不适格且起诉超期,但未提交合法强拆的证据。经京平律师代理,法院认定两被告联合强拆案涉仓库未履行法定程序,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为当事人后续主张行政赔偿筑牢关键基础。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库纳鑫律师、刘春兴律师 代理胜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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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审理机关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原告
某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漳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漳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
案情回溯——
案情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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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漳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通过租赁土地,在某区某路段建设仓库及附属设施,用于商业经营,案涉建筑包含一层主体及部分夹层二层。
2022年12月22日:某街道办与某区城管局联合对案涉仓库实施强制拆除,拆除过程中未书面告知公司到场,也未对屋内财产进行公证保全,导致公司设备、原材料等财产受损。
2023年:
8月:公安机关答复案涉强拆行为由某区城管局实施;
10月:经法院督促,公安机关补充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某街道办工作人员亦在强拆现场参与执行。
2024年:漳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京平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双方核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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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通过租赁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建设仓库用于合法商业经营,享有房屋相关合法权益;
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未达成一致,两被告以“违建”为由强拆,实质是“以拆违促拆迁”,目的不当;
两被告强拆前未出示合法文书,未履行调查、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强拆过程中未保全屋内财产,行为实体及程序均违法;
诉讼请求:确认某街道办、某区城管局2022年12月22日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被告(某街道办)
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应驳回起诉;
自身未实施强拆行为,不是适格被告;
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强拆行为合法;
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请求驳回诉求。
被告(某区城管局)
原告无合法权属依据,不是适格诉讼主体;
案涉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违法建筑,原告无合法权益受损事实;
自身依法履行职能,强拆行为合法;
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起诉。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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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体适格,两被告为共同强拆主体:结合营业执照、土地租赁合同等证据及庭审陈述,原告与案涉建筑物存在利害关系,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案涉建筑物位于某街道办管辖范围,且有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某区城管局自述等证据佐证,某街道办工作人员在强拆现场参与执行,某区城管局自认组织实施强拆,故两被告均为适格被告,应共同承担强拆相关责任。
两被告强拆行为程序违法,无合法依据: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强拆违法建筑需履行调查询问、限期自行拆除、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强拆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并在公证机构或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下实施。但两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明强拆行为合法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证据,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其强拆行为缺乏合法依据。
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强拆行为应确认违法:两被告实施强拆时未告知原告起诉期限,原告通过其他途径明确强拆主体后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案涉建筑物已被拆除,强拆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判决确认两被告 2022 年 12 月 22 日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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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漳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漳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2日对原告漳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漳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漳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各负担25元。
京平律师把握胜诉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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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两被告共同强拆”的主体责任:律师提交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强拆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某街道办工作人员在现场参与强拆,结合某区城管局自认,明确两被告共同执法的主体责任,反驳其“未参与”“非适格被告”的抗辩;
直击“强拆程序全违法”的核心:律师指出,两被告未履行调查询问、限期拆除、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强拆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也未公证保全财产,完全违背《行政强制法》规定;
反驳“原告主体不适格”“超期起诉”的主张:律师提交营业执照、土地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明原告与案涉建筑存在利害关系,主体适格;同时强调两被告未告知起诉期限,原告明确主体后起诉未超期。
精准固定共同执法证据:律师指导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调查,获取两被告参与强拆的书面说明,成功锁定共同被告,避免因主体认定不清导致维权受阻;
梳理完整证据链,强化违法主张:律师协助当事人整理土地租赁、经营资质、强拆现场影像、行政机关说明等证据,形成“合法经营-两被告违法强拆-财产受损”的完整证据链,有力支撑诉讼请求;
庭审聚焦程序违法,反驳不合理抗辩:庭审中,律师围绕《行政强制法》法定程序要求,逐条拆解两被告的违法点,同时针对“主体不适格”“超期起诉”等抗辩逐一回应,推动法院采纳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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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胜诉的启示】
联合执法需明确主体责任:行政机关联合实施强拆的,需共同对行为合法性负责,不能以“仅在场未参与”为由推卸责任,相关证据可通过公安机关调查、现场记录等固定;
强拆违法建筑也需走法定程序:即便建筑被认定为违法,行政机关也需履行调查、催告、公告、作出行政决定等程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强制拆除;
“未告知起诉期限”不导致权利丧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当事人从明确行政主体、知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不轻易丧失胜诉权;
确认违法是索赔的前提: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房屋价值、屋内财产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
文末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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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库纳鑫
库纳鑫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业务部副部长。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海淀区律师协会刑事法律研究会委员、海淀区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司法局公益法律服务团委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特邀听证员等社会职务。
拥有近十年法律实务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经济犯罪辩护与行政征收维权,擅长处理重大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兼具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能力。
重点业务领域:经济犯罪辩护、行政征收维权、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协议、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诉讼;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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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刘春兴
刘春兴:博士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第23届北京市博士后联谊会常务理事,(美国)法律进化分析学会(TheSocietyforEvolutionaryAnalysisinLaw,SEAL)会员。
2000年通过中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专注于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拆迁、农村房屋拆迁、城镇房屋拆迁、城市更新、违建拆除和土地征收等领域的律师实务,代理并成功解决了诸多重大、复杂、疑难及群体性拆迁维权案件。主持第50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致力于进化法理学(EvolutionaryJurisprudence)的理论法学研究及其在行政法、诉讼法、证据法以及不动产征收与补偿法等部门法中的应用法学研究。
【律师实务领域】:全国各地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拆迁、农村房屋拆迁、城镇房屋拆迁、城市更新、违建拆除以及土地征收等法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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