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市公布具体烟花爆竹管控政策!!
—— 临汾市 ——
临汾市人民政府
关于临汾市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风险和事故,改善环境质量,经认真研究、科学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市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由全区域禁放调整为限放,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东至东外环—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临夏线)、北至公路北环—108国道,含上述四条道路。
2.除划定禁放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2)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6)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等重点防火区;
(7)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8)高度超过24米的非单层工业建筑和高度超过27米的民用建筑;
(9)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
1.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
(1)腊月二十三;
(2)除夕至正月初一;
(3)正月初五;
(4)正月十五。
2.在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内,鼓励尧都区群众在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西北区域:土门高速引线(延长线)以北区域;
(2)北部区域:机场大道以北、108国道以东区域;
(3)东北区域:长临高速以东、洰河河道以北区域;
(4)东南区域:长临高速以东、528县道以南区域。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三、烟花爆竹燃放要求
1.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及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D级烟花爆竹产品。
3.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4.禁止在建(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燃气设施、窨井和人员密集场所投射、抛掷烟花爆竹。
6.禁止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7.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下燃放。
四、烟花爆竹管理要求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开展活动,并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汾市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pdf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 晋中市 ——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管控区域、时间、品种
(一)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
2.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太原武宿国际机场周边区域[鑫发大拇指广场、清控科创(汇晋)创新基地、龙湖壹号小区、晋中市旅游汽车总站、辰兴颐郡一期、开发区龙湖公园、杨盘村城中村改造安置区、建投·栖凤安宁小区、晋中开发区智能制造产业园];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各类学校、敬老院;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8.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
9.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
1.榆次区限制燃放区域为东至锦东大道、南至凤栖大街、西至经西大道接汇通北路、北至青银高速,以上区域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二月初二全天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其他县(区、市)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限制燃放区域、时段。
(三)燃放管控品种
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的C级、D级烟花爆竹。
二、大型焰火燃放管控
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充分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进行燃放。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一)燃放烟花爆竹需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明确燃放操作规范、安全距离及注意事项,检查产品外观是否完好、引火线是否完整无破损,发现异常立即停止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未成年人燃放应当由成年人全程陪同。
(二)燃放烟花爆竹需远离禁止燃放区域燃放,选择空旷、平坦、无易燃易爆物品、无遮挡物的安全场地,与建筑物、树木、车辆、人群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三)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
四、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在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允许时间外燃放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单位违反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有效期3年。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 忻州市 ——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忻州市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忻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1.东至同蒲铁路线、西至牧马路、南至惠风街、北至九原街(含上述四条线路)。
2.除划定禁放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
(3)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4)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5)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及周边五十米内。
(6)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一百米内。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内。
(8)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忻州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种类
1.限制燃放区:在禁止燃放区域以外,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南至北杨线,北至部石线以内的区域。
2.允许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初五、正月十四至十六、二月初二等时段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考场及周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承办国家级、省级重大活动、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期间,需要燃放烟花爆竹(含架火)的,由公安机关审批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活动主办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6.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新规范实施后按新规要求执行)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1.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
2.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
3.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4.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5.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烟花爆竹管理与处罚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明确本地区禁止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邮政管理、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二)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发现有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2345。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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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汾市政府、晋中市政府、忻州市政府(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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