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里,不少诈骗案的卷宗中,侦查笔录全是对当事人不利的表述——明知诈骗、虚构事实的字眼反复出现,有利的辩解却一句没有。当事人往往拿到这样的笔录就觉得自己“完了”,但有律师摸索出一条有效路径:让当事人手写自述材料,把对自己有利的、合理的辩解全部写进去,交给办案机关。比如有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案子,当事人一开始以为自己要判10年以上,律师让他用3天时间,详细写下没有虚构项目、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解释制造流水的原因——明明转了1500万却让对方写2000万的条子,其实是双方约定的利息,还有在场证人能证实,以及之前的交易习惯。最后这份自述材料改变了局面,司法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判了无罪。
![]()
在无罪辩护中,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是自我辩护的重要环节。很多当事人陷入刑事程序后会恐慌,甚至越描越黑。其实,最后陈述要和律师沟通同步,侧重事实陈述,而不是法律解读。比如有个借贷型诈骗案,侦查机关只收集了当事人大额借款还其他债的材料,指控其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当事人在最后陈述里说,自己借款时公司有近8000万的债权没收回,有还款能力,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这补充了案件视角,帮助法庭还原了客观事实——控方的视角天然偏向追诉,收集的多是有罪材料,而当事人的陈述能丰富案件事实,甚至达到情理法结合的效果。
诈骗罪的核心逻辑是“骗”: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让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基于错误处分财产,最后被害人损失。无罪辩护的关键,就是从这四个环节突破——要么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要么证明没有欺骗行为,要么证明对方没陷入错误认识。比如非法占有目的,是很多诈骗案的辩护核心。如果行为人借款时承认是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或者有还款能力、还款行为,就不能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有个恋爱型诈骗案,男方隐瞒赌博用途向女方借款,但一直承认是自己借的,还写了借条,有还款行为,法院认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
![]()
恋爱型诈骗的特殊之处在于,行为人和对方有恋爱关系,经济往来的认定更复杂。比如有个案子,男女是婚外情侣,女方知道男方有赌钱行为,借款是为了高额利息,不是因为男方虚构事实,法院认为女方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借款,不构成诈骗;还有个案子,男方隐瞒长期赌博的事实,以公司经营为由借款,但有稳定收入、房产,还和女方对账写借条,案发前归还了70%,法院也认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借款型诈骗最容易和民事借贷混淆。比如有个民营企业股东的案子,公司资金链断了,借新还旧,但公司有8000万债权没收回,有还款能力,而且债权人调查过公司情况,是基于真实意思借款,最后法院认为不构成诈骗。还有个案子,行为人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不是挥霍,最后因为银行收紧贷款、客户违约还不上,法院认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民事纠纷。毕竟,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能通过民事法律解决的,就不能用刑事手段插手。
![]()
律师在无罪辩护中的作用不可替代。比如会见时,律师会告诉当事人,面对讯问要如实回答但避免言多必失,笔录要核对一致再签字,不一致的可以要求修改甚至拒绝签字。有个律师办理的石某诈骗案,会见时反复强调这一点,后来石某在笔录里补充了有利情节,最后实现了取保候审、无罪。还有的律师会从证据入手,比如收集公司的债权凭证、交易合同,证明当事人有还款能力,不是非法占有。
![]()
这些实践经验和辩点,其实都是围绕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展开的——要么打破“骗”的链条,要么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对当事人来说,找对律师,讲清事实,写好自述,做好最后陈述,都是无罪辩护的关键。而对司法机关来说,也需要更全面地审查证据,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诈骗,避免用刑事手段解决经济问题。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