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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雅安市融媒体中心
今年以来,雅安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聚焦群众反映强烈、民生密切相关的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一批案件,强力震慑违法经营者,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净化消费市场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宝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房销售劣药案
2025年6月9日,宝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药店销售劣药、未按规定做好药品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劣质药品、警告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4日,宝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店内销售“小儿咳喘灵口服液”,规格:每支10毫升,包装:每盒装10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2240,产品批号:230201,生产日期:2023.02.16,有效期至:2025.02.15,共计2盒。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与其余未过期的儿童咳喘灵口服液药品共同摆放于药柜内。现场无法提取儿童咳喘灵口服液销售记录,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儿童咳喘灵口服液相关记录。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做好药品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宝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5年7月14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5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营业,悬挂有营业执照,公司设有员工食堂,食堂正常经营使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荥经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没5278.5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前期移送线索,荥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从成都某商贸公司购进销售的牛肉棒“什锦口味(香辣味·五香味·沙嗲味)”掺入水牛成分、鸡肉成分和猪肉成分,牛肉粒(五香味)中掺入水牛成分和猪肉成分,检出成分与产品标识不相符,属于掺假掺杂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荥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油漆专卖店篡改生产日期产品案
2025年9月5日,荥经县市场监管局对荥经县某油漆专卖店篡改生产日期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没4239.4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荥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实,当事人将16桶临近保质期限的某品牌墙面漆的原产品标签标识损毁后,自行仿制相似标签,将生产日期篡改为近期日期后张贴于产品上继续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9月8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罚款296135.5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5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问题线索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车行销售区域内待售的部分电动自行车座鞍长度明显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要求。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8月29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66067.6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1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使用复配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制作酱卤肉。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规定,柠檬黄、日落黄不能在卤肉制品中添加。经雅安市质量检验检测院对送检的卤肉制品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未按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案
2025年9月28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未按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8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8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有一批次亚麻仁油无法当场提供台账记录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在2024年因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被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了当场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在网络交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5年9月29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在网络交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4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天猫平台某专营店经营的网游代练购买链接中,存在“TOP1”“效率第一”宣传字样。且广告发布时未按规定表明“TOP1”的出处、“效率第一”无相关证明材料,构成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2025年10月14日,天全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饭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8日,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问题线索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饭店店招有“人民食堂”字样信息,且“人民食堂”字样是红色放大字体。该店桌子上有“天全人民食堂”字样,筷笼上有“天全人民食堂土菜馆”字样,微信收款码上有“天全人民食堂”字样,玻璃上有“人民食堂欢迎您”字样。经查明,“人民食堂”为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自助餐厅;快餐馆;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流动饮食供应;柜台出租;养老院。当事人在店铺店招上突出使用“人民食堂”字样,且当事人也在从事餐饮服务,与注册商标“人民食堂”核定服务项目相同。当事人未经“人民食堂”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店铺店招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天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汉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鞋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子案
2025年12月22日,汉源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鞋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1日,汉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鞋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鞋子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所售的“耐克”“Air Jordan”鞋子共计157双进行抽样鉴定,鉴定结果为假冒其公司产品;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所售的“adidas”“boost”鞋子共计60双进行抽样鉴定,鉴定结果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对所售的13双“asics”鞋子进行抽样鉴定,鉴定结果为假冒其公司产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鞋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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