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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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解析: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细化与混合裁决处理规则”——效率优先与权利保障的“精准界定”一、本条主旨
第五十条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专项细化规范,核心是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适用标准、项目范围、混合裁决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 细化终局裁决的“数额标准”: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数项裁决,单项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 明确终局裁决的“项目范围”:列举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解除/终止合同补偿等)、赔偿金(未签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等)的具体类型;
- 扩展终局裁决的“适用场景”: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 规范“混合裁决”的处理:裁决同时涉及终局与非终局的,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救济权利。
本条通过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范围)、第四十八条(非终局裁决起诉)、第四十九条(终局裁决撤销)形成“范围界定—裁决制作—救济衔接”的完整链条,旨在提高小额、标准类争议的处理效率(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得起诉),同时保障大额、复杂争议的充分诉权(非终局裁决双方可起诉),是“程序效率”与“权利保障”原则在终局裁决中的精准落地。
二、核心内容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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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逻辑围绕“终局裁决的两种法定情形—项目范围细化—混合裁决处理”展开,核心是“用‘数额+项目’双标准界定终局范围,用‘分别裁决书’明确救济路径”。
(一)第一款:终局裁决的“数额标准”——单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12个月金额
1. 适用前提:
- 请求类型: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对应《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裁决形态:仲裁庭裁决涉及数项请求(如同时请求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
- 数额标准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如当地月最低工资2000元,12个月金额为24000元,单项请求≤24000元的,应当终局)。
2. “单项裁决数额”的认定:
- 单个仲裁请求的金额(而非数项请求的总和)。例如:
- 申请人请求“支付2023年1-6月工资3万元(每月5000元)+违法解除赔偿金2万元”,若当地月最低工资12个月金额为2.4万元,则“工资3万元”的单项超过标准(非终局),“赔偿金2万元”的单项未超过(终局);
- 若请求“支付工伤医疗费1.5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万元”,两项均未超过2.4万元,则均适用终局裁决
3. 法律效果:符合条件的单项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仅能在30日内申请撤销,劳动者可在15日内起诉)。
(二)第二款:终局裁决的“项目范围细化”——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具体类型
为避免歧义,本条明确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具体范围(均属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类型
具体包括
法律依据
经济补偿
1.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 其他法定经济补偿(如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加付赔偿金?不,加付赔偿金属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赔偿金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2.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第八十三条);
3.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4. 其他法定赔偿金(如违法收取押金的返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
(三)第三款:终局裁决的“扩展场景”——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争议
1. 适用条件: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引发,具体包括:
- 工作时间:如加班工资、超时工作的补偿;
- 休息休假:如未休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 社会保险:如社保缴纳基数不足、未缴社保的损失赔偿(部分地区将社保争议纳入终局);
- 其他标准:如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
2. 法律效果:此类争议无论数额多少,均适用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仅能申请撤销,劳动者可起诉)。
(四)第四款:混合裁决的“处理规则”——分别制作裁决书+告知救济权利
1. 适用情形:仲裁庭裁决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如部分请求符合终局标准,部分不符合)。
2. 操作要求:
- 分别制作裁决书
- 一份为终局裁决书(载明终局裁决的请求、数额、法律依据,告知用人单位30日内可申请撤销,劳动者15日内可起诉);
- 一份为非终局裁决书(载明非终局裁决的请求、数额、法律依据,告知双方15日内可起诉)。
- 告知救济权利:在每份裁决书末尾明确“救济途径”(如终局裁决书注明“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 提高小额争议的处理效率
-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小额争议直接关系劳动者生计,若按非终局裁决处理,用人单位可能滥用诉权拖延履行。本条通过“终局裁决”限制用人单位的起诉权,让劳动者快速兑现权益。
- 明确终局裁决的“边界”
- 实践中,仲裁庭对“单项数额”“项目范围”的理解存在分歧(如“经济补偿”是否包括竞业限制补偿)。本条通过列举式规定消除歧义,统一全国仲裁委的裁决标准。
- 规范混合裁决的程序
- 复杂案件中,终局与非终局裁决常交织(如同时请求工资和违法解除赔偿金)。本条要求“分别制作裁决书”,避免因“一揽子裁决”导致的救济混乱(如当事人无法区分哪些部分可起诉)。
- 申请请求时的“数额规划”
- 若希望某单项请求适用终局裁决,需控制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12个月金额(可提前查询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若请求多项,可将大额请求拆分为小额(如将3万元工资拆分为1.5万元+1.5万元,若均不超过标准,则均终局)。
- 对裁决书的“审查重点”
- 收到裁决书后,核对“单项数额”:若认为仲裁庭错误认定“超过标准”,可在15日内起诉(非终局)或申请撤销(终局);
- 区分“终局/非终局”:看裁决书是否注明“终局裁决”及救济途径(如未注明,可申请仲裁委补正)。
- 救济途径的“选择”
- 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只能在30日内申请撤销(需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伪造证据”等法定情形);劳动者可在15日内起诉;
- 非终局裁决:双方均可在15日内向基层法院起诉(起诉后仲裁裁决不生效)。
- 裁决前的“数额核算”
- 对每个仲裁请求,计算“单项数额”并与“当地月最低工资×12”对比(需查询最新最低工资标准);
- 若涉及数项请求,逐项标注“终局/非终局”(如用表格列明请求内容、数额、是否终局)。
- 混合裁决的“制作要求”
- 分别制作《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案号后缀区分(如“XX劳人仲案〔2024〕123号终局裁决”“XX劳人仲案〔2024〕123号非终局裁决”);
- 两份裁决书均需送达双方当事人(参照第二十条“送达规则”),并留存送达回证。
- 禁止性行为
- 不得混淆终局与非终局裁决(如将非终局裁决按终局制作);
- 不得拒绝分别制作裁决书(混合裁决必须分开);
- 不得错误计算“12个月金额”(如用月数最低工资×12,而非年最低工资)。
问题
解答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哪个地区?
指仲裁委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北京市仲裁委适用北京市标准,上海市仲裁委适用上海市标准)。
单项请求是“总额”还是“单项”?
指单个仲裁请求的总额(如请求“支付2023年1-6月工资3万元”,总额为3万元,若超过12个月最低工资,则该单项非终局)。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争议,数额超过12个月最低工资,是否终局?
是!第三款规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不考虑数额(如请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万元,远超12个月最低工资,仍终局)。
混合裁决中,终局裁决部分被撤销,非终局部分是否继续有效?
是!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相互独立,终局部分被撤销不影响非终局部分的效力(非终局部分仍可起诉或履行)。
(四)风险提示
- 对当事人
- 忽视“单项数额”=救济受限:若单项请求超过12个月最低工资,即使总额未超过,仍为非终局(可起诉);
- 混淆救济途径=权利丧失: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撤销,将丧失救济权(裁决生效);非终局裁决未在15日内起诉,裁决生效。
- 对仲裁委员会
- 错误认定终局=程序违法:将非终局裁决按终局制作,当事人可申请撤销(第四十九条);
- 未分别制作裁决书=权利侵害:混合裁决未分开,当事人无法明确救济路径,可能被投诉“程序不透明”。
第五十条通过“数额标准+项目列举+混合处理”的规则,构建了终局裁决的“精准适用框架”:
- 效率价值:用“终局裁决”快速解决小额、标准类争议,减少用人单位的诉累;
- 公正价值:用“数额+项目”双标准明确边界,避免终局裁决的滥用;
- 规范价值:用“分别裁决书”清晰告知救济权利,避免程序混乱。
核心价值:本条不是“限制当事人的诉权”,而是“让仲裁在‘效率与权利’中找到平衡”——它让小额争议“快裁快结”,让大额争议“充分诉争”,让混合裁决“清晰可辨”,最终实现“劳动争议的高效化解”。
实践提示:当事人需“关注单项数额、区分裁决类型、及时行使救济”;仲裁委需“准确核算数额、规范制作裁决书、明确告知权利”。唯有双方遵守本条规则,才能让终局裁决真正成为“效率与公正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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