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法槌敲定,一起虚拟币案件落下帷幕,白某因盗窃28225个“USDT”虚拟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案件详情
2024年4月,白某自学如何通过网络盗窃虚拟币后,在网络平台发布可以用虚拟币低价购买黄金的广告,并购买了黄金模型。2024年9月,被害人张某与白某约定,张某用其28225个“USDT”虚拟币换取白某500克“黄金”。随后,白某以“验证虚拟币钱包”为借口,向张某发送钱包地址代码,要求张某向其中转入少量虚拟币,而事实上张某点击钱包地址代码并转账后等同于将自己的钱包授权给白某操作。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后,白某直接将其钱包内的28225个“USDT”虚拟币转至自己账户,随后拉黑张某,造成张某损失人民币20万余元。
法律解析
虚拟货币究竟是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还是受刑法保护的财产?首先,对于虚拟货币的属性,其既是数据,也是财产。一方面,虚拟币确实以数据形式存在,依赖于网络和计算机;但另一方面,虚拟币同时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交易、变现。在现行司法解释中,已明确将虚拟货币作为“财物”纳入刑法保护范畴。
其次,对于虚拟货币的价值如何认定?虚拟货币的价格起伏波动较大,如何认定其价值,关乎到犯罪数额及被告人的量刑,应当根据公平、合理、便捷的原则进行客观认定。在本案中,白某转移的张某钱包内“USDT”虚拟币大部分系张某当月购买,以被害人购买“USDT”虚拟币时的价格计算犯罪数额为20万余元。
再者,针对本案白某的行为,系诈骗还是盗窃?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财物。本案中,白某系以“验证钱包”为借口,通过秘密手段获取张某钱包控制权,从而转移财物,并非张某自愿交付,故白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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