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承担着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等重要职责。为进一步鼓励市场主体树立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引导公众尊重商标权益、崇尚创新创造,云浮法院编选了三个典型案例,努力促推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
01
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案涉商标“M”(化名)的专用权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1月7日注册了该商标,有效期至2030年1月6日。期间,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25类,包括衬衫、服装、针织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同时,该公司亦是美术作品“扶某花”的作者及著作权人,该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日期为2022年12月23日,于2023年7月17日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该公司将美术作品“扶某花”用于服装上,首次订单为2023年9月14日。其余还创作有9项作品,其中部分作品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部分作品在深圳市版权协会申请备案。随后,案涉作品的成衣在原告经营的天猫店铺“M旗舰店”进行销售。某日,该公司发现被告姚某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上架了101款与自己所经营的淘宝店铺“M旗舰店”款式相同的服装,其中部分产品还使用了自己拥有著作权的案涉美术作品。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姚某立即停止其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云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姚某未经原告某公司许可,在其商品链接标题标注“XXXX”字样且宣传图片上的服装与原告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的服装的款式高度近似,侵犯某公司对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客观上利用了原告经营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品牌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姚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000元。
典型意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损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打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作为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兼具多重价值 —— 既有力维护个体合法权利,更推动市场治理与社会治理走向规范。从社会引导来看,法院严厉打击 “ 销售侵权商品”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着力破解 “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的突出问题,引导电商经营者自觉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从法治引导维度来看,法院始终坚守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原则,通过明确侵权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既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又以司法力量遏制不正当竞争乱象,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02
梁某伟与某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梁某伟申请注册的“A村濑粉”商标。梁某伟发现某美食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生产、销售濑粉的店铺招牌、菜单上使用与梁某伟注册商标极度近似的标识。梁某伟认为,“A村濑粉”系其成功注册的商标,目前尚在有效期内,某美食店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形下,在门头招牌菜单等处大量使用含有“A村濑粉”四字的侵权标识,系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且该标识完整包含了梁某伟名下商标文字部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梁某伟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美食店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合计共11713元。
裁判结果
云安法院经审理认为,A村系云浮市新兴县下辖的一个乡级行政区域地名,当地具有做濑粉的传统。梁某伟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其产生对应关系,更无法证明其“A村濑粉”商标的知名度已高于新兴县A镇的知名度。故“A村”与“濑粉”易被相关消费者理解为A镇传统食品,某美食店在其招牌、菜单上使用“A村濑粉”文字,具有描述该商品产地的功能,属于公众惯常理解的表示商品产地、地理位置等方式的正当使用。某美食店在其招牌上使用的“A村濑粉”文字与涉案商标字体不同,不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的主观恶意,不会导致当地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梁某伟主张某美食店侵害其商标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A村濑粉”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并入选新兴县“十二道风味”,其名称已成为公众识别商品产地与特色的公共文化符号,并非个人商标独占客体。法律对商标权利和市场自由竞争的保护均存在一定的界限,既依法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又杜绝权利滥用,支持美食店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该名称描述商品来源,避免地域特色美食被“私有化”。本案既保障了中小经营者正常经营权利,又守护了地方饮食文化传承根基,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筑牢司法屏障,以法治力量助力“百千万工程”落地见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03
某洗化有限公司与某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某货仓超市1、某货仓超市2及某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6日-17日期间,某洗化有限公司到相关销售点取证了涉案洗衣液,洗衣液正面中间位置、背面的左上方突出使用了“好某太”标识,背面还备注了委托方,被委托方为力某有限公司,并印刷了商品条形码,瓶身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3日。某洗化有限公司认为,某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多次生产销售上述洗衣液的行为构成对某洗化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某货仓超市1是被告某货仓超市2的分支机构。某货仓超市1、某超市有限公司出售案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某洗化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某洗化有限公司遂向云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某货仓超市1、某货仓超市2、某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云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洗化有限公司是第730XXXX号、第1740XXXX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而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好某太”标识的位置,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与专用权人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相近,构成近似。被告某货仓超市2、某超市有限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只能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但不能证明其商品来源合法,原告某洗化有限公司请求各被告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理据充分。依法判决某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60000元,被告某货仓超市1、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各自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6000元,被告某货仓超市2对被告某货仓超市1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债务部分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护城河”,通过法律保护确保企业对品牌标识的独家使用权,防止他人抄袭、模仿或抢注,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利益,有力保障了消费者对准确的商品标识进行消费选择,维护合法权益。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明确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增强了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信心,营造了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供稿:云安法院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朱峰立
三审:李秋海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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