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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车林睿律师
非法采矿罪案件,是矿业刑事领域内的一类高发案件,素有“矿业涉刑第一罪”之称。因矿山开采具有极强的专业复杂性和实践性,此类案件的办理,除了要掌握基本的刑事辩护技能之外,涉矿专业事实和涉矿法律法规政策对案件的有效辩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京师律师车林睿代理的一起某矿业公司因超生产规模采矿被追究非法采矿罪的案件,通过践行“事实之辩、专业之辩、法律之辩”的有效辩护,最终公安机关予以撤销案件,当事企业无罪,彰显出京师律师“以法为剑,专业为王”的职业担当。
案件起因:
多年来超规模开采突然被刑事立案
2025年初,辽宁省营口地区开展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营口市某矿业公司被刑事立案侦查,理由是企业下属矿山多年来一直存在远超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开采的情况,2016-2022年累计超采白云岩+菱镁矿合计1500余万吨,涉案金额超过亿元。矿企涉刑,面临的将会是资金冻结、停工停产,百余名员工也随时可能失去工作。
涉案企业负责人拨通车林睿律师电话时已是晚上,听到电话那头焦急地介绍案情,笔者意识到该企业可能不构成犯罪,因为笔者曾在福建代理过超生产规模开采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案件,通过专业辩护,检察院最终放弃了对该部分事实的指控,并且涉案企业负责人也是通过笔者发表的相关实务文章和普法视频才取得联系的。
“超生产规模动用的资源储量,自然资源局是否知情?都交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了没有?除了超生产规模,矿山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情况吗?”笔者追问。
“我们矿山超产,自然资源局是知道的,还是自然资源局给我们出主意让我们补缴出让收益的,市政府办公会也同意了,不存在超层越界情况。”企业负责人答道。
矿山超产超量开采往往会导致超层越界开采,而后者才是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案件事实,单纯的超产超量开采并非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规定的构罪情形。同时,非法采矿罪还具有比较强的行政犯属性,行政机关授权或管理下的开采行为一般可以阻却行为人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在涉案企业负责人的强烈要求下,笔者遂接受委托,代理本案的侦查阶段。
专业破局:
矿业律师的无罪辩护之道与术
现场踏勘,调查取证,探究案件事实。非法采矿罪案件由于涉及极强的专业性,矿山开采又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和实践性,因此赴矿山一线踏勘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对案发现场实地勘察的直观认识,结合地质矿产专业知识,还原事实本相,锁定案涉关键的专业事实,寻找有利辩护方向并激发辩护灵感。同时矿山开采作为行政强监管行业,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行政机关在对矿山日常管理的过程中会形成各种检查记录、专业报告和往来函件,从中亦可以寻找到有利于案件辩护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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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矿区开采现状图
右: 菱镁矿矿石标本
笔者在矿山档案室和当地自然资源局分别调取了该矿山自2007年设立以来的历年的储量年度报告、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开采设计方案、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证明材料等关键书证,并叮嘱企业负责人找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矿区开采现状范围进行复测,对未超层越界的情况进行落实,以应对后续侦查机关发觉超规模不构罪后,又转而进行后续侦查。事后证明,此举是完全有必要的。
全面梳理,精准辩护,以“有招”胜“无招”。非法采矿罪案件侦查阶段的辩护难点在于,由于刑事卷宗此时还未形成,辩护律师更无法阅卷,而侦查人员通常情况下也不愿与辩护律师沟通,因此不知道对方会“出什么招”。这就要求非法采矿案的辩护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前提下,未雨绸缪,主动出击,抓住所有可能的关键点开展精准辩护,同时也要注意防范执业风险。
在确立好无罪辩护的大方向之后,笔者全面系统地梳理了案涉矿山近二十年有关采矿权取得、延续,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与评审,矿山储量年报编制与备案,以及超规模超量开采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补缴情况等专业事实,认为本案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地质认识发生变化、资源储量估算指标变化以及产业政策调整等多种因素导致的多年来客观上“大矿小开”的局面,行政机关对于超生产规模开采的情况的知情的,且企业也补缴了因超规模开采而动用的资源储量所对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并没有侵犯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法益,因此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具体辩护要点如下:
一是矿山生产规模虽然作为采矿许可证的证载信息,但却是建议的生产量,国家目前并未作硬性要求,超生产规模开采不属于非法采矿罪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的法定情形。比如,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取消了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登记行政审批事项,矿山生产规模发生变化的,不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规定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经科学论证后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
二是该矿山超生产规模问题的发生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是由地质认识变化、估算指标变化、探矿增储、产业政策等多种客观因素所导致的,在历年的生产实践过程中已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具有可追责性。该矿山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是10万吨/年,其依据是2007年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彼时尚未探矿增储,矿山核实的资源储量仅为480余万吨,而在2014年之后,该矿山通过探矿增储,查明的资源储量增至5500余万吨,并且实现了对高钙石矿的综合利用,将其圈定为菱镁矿矿体(资源量占比不到15%),在实际生产中,白云岩矿与菱镁矿的矿体界限不明显,实际生产中根本无法区分开采。虽然该矿山的资源储量扩大了10倍有余,但是受到辽宁省菱镁矿产业政策和产能管控的限制,该矿山的生产规模又无法扩大,客观上造成了极不合理的“大矿小开”的局面;
三是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该矿山超规模开采是知情并允许的,该市人民政府也同意通过依法依规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形式来解决该问题。该矿山已经补缴了超生产规模的资源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法益得到了维护,因此不宜认定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行政机关通过备案矿山储量年报、储量核实报告的形式,对该矿山的超生产规模开采行为进行了行政确认,也没有因此对其进行过任何行政处罚。对于超产超量开采,按照财综〔2023〕10号文的规定,比照协议出让的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即可,不需要再进行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
撤销案件:
以专业守护正义,为矿企保驾护航
刑事案件立案容易撤案难,非法采矿罪案件更是如此。本案正是由于涉及大量地质矿产、矿山开采等专业事实、涉及大量矿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且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因素,造成侦查机关在对这些专业事实和现实因素没有很好地了解和把握的情况下,贸然刑事立案,错误地追究企业刑事责任。同时,侦查机关在对本案立案查处的过程中,也没有很好地征求和听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专业意见,办案程序也不符合行刑衔接的有关规定。
在被刑事立案后,企业上下人心惶惶,有关负责人和股东也都已被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在提交辩护意见,敦促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同时,笔者通过心理疏导,坚定了企业负责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信心,并为后续的采矿权处置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通过半年多的努力和等待,营口市某公安局最终撤销了案件,被告单位及其负责人无罪,企业发展迎来了转机。京师律师通过精湛的专业技能和执业为民的情怀担当,又一次为当事人撑起一片法治晴空!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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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林睿律师
执业经验:
车林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具地质工程师、矿业权评估师(价值评估)资格。车林睿曾在上市矿业公司和国家级矿业协会地质矿产分支机构工作多年,长期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擅长办理涉矿领域疑难复杂的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法律业务。
业务领域:涉矿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及民商事诉讼,矿业投融资与跨境并购,矿产资源整合、矿产压覆、矿山关闭、矿业权延续及退出等涉矿法律业务。
部分刑事案件代表案例:
1.安徽宣城某矿业公司矿产资源整合期间涉嫌非法采矿案(不起诉);
2.贵州遵义某建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砂石土涉嫌非法采矿案(撤案);
3.湖南长沙某镇资环办主任王某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涉嫌非法采矿案(二审介入,发回重审);
4.甘肃临夏某石料加工厂负责人兰某涉嫌非法采矿案(二审介入,刑期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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