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某农机销售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移送机关立案侦查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外部门移交的线索依法查处了青海贵翔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经查,青海贵翔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通过虚增开票金额,向农机购买者虚开增值税发票473份,涉及金额222.86万元。国家税务总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青海贵翔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47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认定为虚开。目前,该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行为。税务部门将在持续优化税费服务的同时,坚决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来源:中国新闻网、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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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涉税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
案例中,该农机销售公司的虚开金额为222.86万元,其责任人员将要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那么,能否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呢?需要具备哪个情节呢?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张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承办机关: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张某某为报工程款同苏某某协商,授意苏某某向青海省A服务部虚开普通发票金额达1164654.3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虚开发票目的是为了报工程款,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经检察长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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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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