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将在全国范围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备案制度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这一制度旨在从源头防范“提标减人”“以钱定人”等背离低保制度初衷的做法,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这不仅是对社会救助体系的一次重要完善,更是对“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理念的制度性践行,彰显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向公平、精准、可持续方向迈进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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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安全网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核心在于保障最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益。然而,“提标减人”和“以钱定人”的现象,却在部分地区扭曲了这一制度的本意。所谓“提标减人”,是指地方在提高低保标准的同时,通过收紧认定条件等方式减少保障人数;而“以钱定人”,则是根据财政预算而非实际需求来确定救助对象数量。这两种做法,实质上是以形式上的标准提升掩盖实际保障范围的收缩,使部分本应受到保障的困难群众被排除在外,背离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建立低保标准备案制度,正是针对这些问题的制度性回应。通过将地方低保标准制定程序纳入规范化、透明化的监督框架,可以有效防止各地在标准制定上的随意性,确保低保标准的调整真正反映居民生活水平的实际变化和困难群众的真实需求。备案制并非简单的事后报备,而是对标准确定过程的规范性监督,促使地方在制定标准时更加注重科学测算和实际调研,避免“一刀切”或“唯预算论”的倾向。
当前,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正处于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的关键阶段。近年来,民政部门推动的低保边缘家庭重病重残人员单独纳入低保、审核权限下放、救助模式向“物质+服务”转变等改革,已显著提升了制度的包容性和效率。此次建立备案制,可视为这一系列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抓住了低保制度运行中的关键环节——标准制定,从而为整个救助体系的规范运行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地方财政普遍承压的背景下,建立备案制更具有现实紧迫性。经济下行压力可能使部分地方政府产生压缩社会救助支出的冲动,备案制通过上级监督和制度约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这种负面激励,确保低保资金投入的稳定性和保障范围的合理性。这与中央强调的“兜牢基层‘三保’底线”精神一脉相承,体现了在经济发展面临挑战时,国家对社会公平底线的坚定守护。
当然,备案制的建立只是完善低保制度的一个方面。真正实现“不漏保、不错保”,还需要多管齐下: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对象认定的精准度,利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动态监测困难群体状况,同时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另一方面要继续完善资金保障机制,确保中央与地方责任清晰、投入稳定。此外,社会救助理念也应从单纯的经济援助向“赋能型”救助转变,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逐步实现自立。
社会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低保制度更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备案制度,虽是一项具体的机制建设,但其意义远超于此——它是对“人民至上”理念的生动诠释,是对社会公平底线的制度性加固。期待这项制度的落地实施,能够推动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向着更加公平、精准、温暖的方向持续发展,让改革发展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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