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静的法律条文背后,黑龙江零下气温中被强迫脱衣的少女、陕西半年违法四次的14岁少年、湖北私种罂粟的七旬老人,无声诉说着法律与现实的错位。
2026年1月1日起,情况即将改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式施行,其中最受关注的调整是:年龄将不再是“免罪金牌”。
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及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特定情形下将可能被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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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规下的漏洞
过去,14至18周岁未成年人以及70周岁以上老年人“绝对不拘留”的原则,本意是保护特殊群体。这一善意条款却在现实中逐渐被一些人扭曲利用。
在黑龙江,一名16岁女生在零下气温中被同学强迫脱衣,身心遭受重创。但施暴者却因未成年身份未被拘留。
陕西一名14岁少年,半年内四次违法,同样凭借年龄优势逃过了拘留处罚。
湖北一位七旬老人私种罂粟,也同样未被执行拘留。这些案例并非个例,当年龄成为凌驾于违法事实之上的绝对豁免理由,法律的惩戒功能与预防价值便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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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之变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以“相对不拘留”原则取代了“绝对不拘留”,构建起“一般从宽、例外从严”的处罚体系。这一变化既坚守了对特殊群体的宽宥原则,又打破了年龄的绝对特权。
新规根据违法者的年龄和行为性质设定了具体标准: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旧规: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被拘留的,不执行行政拘留。
- 新规:如果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则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且初次违法的未成年人
- 旧规:不执行行政拘留。
- 新规:如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则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 7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旧规:应当被拘留的,不执行行政拘留。
- 新规:如果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则将不再豁免拘留执行。
这项调整被视为直指“低龄化违法”与“年龄豁免滥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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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必须及时报告校园欺凌事件
这次修法并非单纯强调惩戒,而是惩戒与教育矫治的结合。对于未达拘留执行条件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必须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采取矫治教育等措施。
这意味着,符合条件依法不执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接受矫治教育已不再是弹性选择,而是法定必经程序。
新规明确将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的学生欺凌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并要求学校对严重欺凌事件及时报告,否则将追究责任。
这一规定填补了原有执法盲区,使学生欺凌不再仅靠教育部门软性“劝导式”治理,而是走向法治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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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变化?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上升明显,且呈现低龄化趋势。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黄冬指出,从犯罪主体上看,低龄化与团伙化趋势较为显著。
一些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虽不触及“八种严重犯罪”,但小错不断,甚至会利用自己未成年人身份去逃脱罪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也应该让犯错的孩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这既是对受害者的保护,也是对迷途者的挽救,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
这一思路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部分严重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地降至12周岁的法理精神一脉相承,共同织密了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的制度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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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龄不再成为绝对的保护伞,我们看到的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改变,更是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重新定义。一位法律专家指出:“新规既延续了保护未成年人和人道主义的立法初衷,同时又留有余地,避免以年龄一刀切,避免传递法不责幼的错误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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