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对新法第八章的解读过程中谈到了空警改革的问题,但有读者觉得谈得不过瘾,所以再单开一篇说说这个话题。
先说明一下,以下内容纯属瞎猜,无论对错本人概不负责。
之前写过一篇,里面的观点是在新《民航法》里面会明确关于空警改革的事权切口,但不会有具体怎么改革的细节。
新法发了后,关于空警的改革细节果然没有,但很多读者留言问我,空警改革的事权切口他们也没看到呀。
其实有,新法第163条的原文是:
第一百六十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有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按照职责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
国家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职责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
为什么我说新法中这么不起眼的一段话却包含了事权上的重新调整,因为大家没有与现在的事权描述做对比。我分别把目前《安保条例》、《飞规》、《公规》和《机规》中的原话放在下面,大家可以对比一下。
1、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2、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
规则》)
3、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范围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
保卫工作规则》)
4、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综合上面来自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事权描述,我们不难得到这么一个结论:对于民航安保事项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属于民航公安机关的事权(虽然它属于民航局的内设机构,但是它同样也受公安部的领导),而民航局最明确的事权描述都只有“监督”。
备注:关于民航公安局是不是内设机构的问题,有读者提出了异议。我的建议是可以看看《关于印发民航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职责的通知》民航发【2009】48号,这份文件虽然年代久远,但是仍然处于有效中。里面清晰写明了民航公安局属于民航局的内设机构,接受民航局与公安部的双线领导。并且在职责中并不包含机场具体的治安执法,因为民航公安局与机场公安是两回事。
看完了目前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对于民航安保事权的描述,那么接下来我们就可以聊聊新法中的变动了。在新法中的事权描述改为:民航局负责民航安保的管理工作,公安部负责民航安保的有关工作。
这样的描述想必不难区别这里面两者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所以我个人对后续民航局、民航公安局、空警具体改革的可能结果猜想有下面这些:
1、民航局将直接主导后续民航安保工作,不再是借一个被双线领导的民航公安局,所以有可能会单独再成立一个内设机构(比如现在业内传说的安保司);
2、如果上述第一个假设(安保司)成真,那么民航局(背后隶属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的业务必将进一步交割清楚,尽量区分权责边界,一个活儿一个“人”干;
3、所以进一步,甚至可能不会再有民航公安局这么一说,因为新法里说的是“公安部”负责民航安保的有关工作;
4、因此现在的空警可能面临两个选择,一个是脱了衣服继续留在民航局体制内(比如安保司),另外一个是回到纯碎的公安部体系内;
5、所以各位空警关心的待遇和福利等问题将由以后到底留在民航局还是回去公安部而决定,套改回那时所在体制的对应待遇。
再次强调,以上纯属猜测,概不负责。反正新法已经把事权这个最关键的切口敲定了,大家坐等或许已经早就写好只能契机的方案下发就行。
祝各位警官满意。
全文完,如果觉得不错请关注与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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